(1945年11月14日)
(一)定租(即死租),一般按照原租额减交50%,即对半交租(原租1石交5斗)。一般说来,今年打的(收获量)6斗左右,原来租子才3斗的,按对半交,即交1.5斗。如果今年打的8斗或更多一点,原租才3斗那就交6成,即交1.8斗。如果今年收成差,比如遭了雹灾,原租3斗,打的不到4斗,就交个4成,即交1.2斗,或更少一些。原则上,交的租不超过打的粮食30%。需要各县政府按照实际情况,分别具体斟酌规定之。又估计今年冷子打的情况,一村和一村有轻重不同,甚至村头和村尾也有不同,如果个别地方按县政府今年规定的减法,还嫌过高或者还稍低,主佃双方有争执,最好经过农会评议,召集双方调解,但是最后判定之权在政府。定租交收用斗及谷豆折色,概依习惯。
(二)至于活租、伙种与安庄稼,今年正产物(粮)的分法,规定如下:一、活租,即指地分粮。主家只出土地,其他什么也不出,得3成,租户得7成,即三七分;如果主家还出一部分籽种,籽种先在公堆里起出归还。二、伙种。甲,主家除出土地外,还出牲口、籽种、牛料、粪土和农具的,得4成,租户得6成,即四六分,夏田则按四五、五五分。乙,主家除出土地外,还出牲口(但不出粪土、籽种种、农具),或者还出粪土、籽种和农具(但不出牲口)的得3.5成,佃户得6.5成,即三五、六五分,夏田则按四六分。三、安庄稼。主家得4.5成,佃户得5.5成,即四五、五五分。
(三)伙种、安庄稼的副产物(柴草)分法则是:柴草合算,出牲口的得5成,出粪土的得3成,出劳动力的得2成。这是为的奖励饲养牲口和多上粪土。伙种和安庄稼的籽种、牛料、安庄稼吃的借粮的处理依习惯。这里得提出,某些地区对活租和伙种还分不清楚,应好好研究边区土地租佃条例第3条明确区别。
(四)今年有些地区遭受雹灾或旱灾,如果收成每垧地打不到粗粮2斗,应免交地租。有些地区,象佳北,平常年头1垧地也不过收2斗左右,免租标准自应不同于一般地区。这点,也由各县政府负责按照实际情况,分别具体斟酌规定。免租就是说:定租(死租)不用交租,活租(指地分粮)不用分粮,伙种、安庄稼也不用分粮,但应将牛料、籽种归还主家。
(五)在执行减租中,须再提起注意边区租佃条例第35条,贫苦抗工属和贫苦孤寡老弱残废,因丧失劳动力,出租少量土地,可不受条例的限制。至于一般中农以下因缺少劳动力出租少量土地的,其地租的减交,也是最好斟酌主佃双方情况,调解处理(不减或者少减)。
(六)对公地、学田、水地等及树木的地租规定如下:一、公地、学田:由于租额一向低于普通地租,可不必按一般减租率照减。二、水地:甲,如果是租户修的,按边区租佃条例第31条,应主佃双方协议,政府调解,规定若干年主家不得收回,若干年不得加租(即按原旱地租额),并按一般的减租率斟酌减租。乙,如果是主家修的,按边区[租佃]条例第32条,不必按一般减租办法减租(斟酌原租大小,不减或少减)。如果是主家后修的,其地租则可按旱地之租酌量增加,原则上以地租不超过收获量30%为标准。丙,如果是园子地,主家还出辘轳桶绳等工具,则还应斟酌具体情况,加以调解。三、村落小块地或空地种植树木,地主分2成,种树人分8成。如果树苗由地主出,地主分1/3,种树人得2/3。
(七)地主不得任意收回租地,[收回租地]必须具备边区[租佃]条例第20条所列的条件。其依法收回租地时,也须根据边区[租佃]条例第21条顾及租户生活。要保障租户的佃权,同时又要照顾地主的地权。如果地主确因生活所迫非典卖土地不可的,可允许收回租地,但典卖的优先权属佃户,同时租户因收回土地贫乏无力生活的仍须照顾调剂。如果地主确因投资工商业非卖地土不可的,也依上项办法。如果地主收回土地自种或雇人耕种,一方面依上项办法处理,同时应规定一定年限(3年以上),如在这年限内地主由不愿自种,承租权仍在原租户,典卖的优先权也还属原租户。
(八)所有租典契约、土地典卖契都须经过乡长见证,乡政府盖章方作有效。
解放陕西回眸(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