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与天生疾病之间的问题,请懂的人给以提示。

王朝军事·作者佚名  201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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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招来的员工已过三个月试用期,欲转正,我在给他办手续时,却听人事部的说,那新员工大脑有一根血管太细,经常会头痛身体不太好。万一哪天晕倒或死掉,算了工伤,就要公司赔了。

我有点晕,连体检都查不出来的项目,就因为这新员工来了,与大家闲聊时谈起,把可能出现的症状说的很严重。没有想到却说着无意,听者有心!

这名员工也很好用,我希望能将他留下来。

可是我应该怎么做?

1。他这种天生的疾病如果出现死亡等极端状况,非2。职业病和外伤导致,会算在公司头上吗?

我可否给他办社保,但私底下我们另签一份若因其天生疾病引起的事故与我司无关,可以吗?

你是个好人,富有同情心,希望像你这样执掌员工工作机遇的部门或领导多一些,人际关系相对就更融洽一些。

1、既然是招收员工,就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尽快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否则需要承担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二倍的工资的法律责任。

2、“新招来的员工已过三个月试用期,欲转正,我在给他办手续”的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的规定,需要在以后的工作中加以注意。

3、那新员工身体可能存在着潜在病因,但毕竟是“连体检都查不出来的项目”,不能因为仅凭猜测或近似病例,就剥夺了该员工的工作权力。值得庆幸的是该员工“也很好用”,又遇到了“希望能将他留下来”的你,工作有了,面包也就有了。

4、基于他这种疾病存在的潜在的死亡等极端状况,你的担心不无道理,但有些杞人忧天。

试想,该职工入职后,公司将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七款的规定,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该职工工作期间的发生的工伤待遇(必须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以及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待遇等,都将由工伤基金或医保承担,不会算在公司头上。

5、私底下另签的那份协议就免了吧。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有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因此如果由于其身体自然疾病导致他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发病死亡 或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都属于工亡,应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赔偿。

2、 你应该给他办社保,因为一旦发生工伤由社保支付,转嫁风险;但如果你不给他办社保一旦发生工伤你们公司仍然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赔偿。

3、工伤赔偿或工亡赔偿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与人身利益密切相关,协议约定免除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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