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5年10月14日)
各县参议会驻会委员会,各专员、县、市长:
兹决定对边区各级参议会组织条例及各级参议会选举条例,作如下三项修正,特先行通知,望即转知各级选委会在此次改选中执行。
一、为更加发扬民主,加强乡村自治,改乡、市参议会为乡、市人民代表会。代表会各代表一方面代表居民意见,商决本乡、市应兴应革事项及选举与罢免产、市长等立法职权,另方面又代表乡、市政府领导所属选举单位居民,推行各种建设等行政事宜。各自然村代表执行村长职务,各行政村代表互推代表主任1人,协助乡长执行行政村主任职务,不另设自然村村长及行政村主任。
二、为便于人民选举自己所熟悉的人为代表,并便于代表领导居民推行工作,乡、市选举区域,一般改为以自然村为单位。人口过少村庄,得与附近村庄联合选举代表;人口多的村庄,可按规定比额,选举1个以上代表,代表与领导所属选举单位居民。
三、为贯彻自由选举方针,各级代表、议员候选名单,除得由各民主党派、、团体提出外,乡、市代表之候选人,选民均有提出之权利,取消10人联署的规定;县议员之候选人,有选民10人以上联合提出1人;边区议员之候选人,有选民20人以上联合提出1人。取消原选举条例第20条①规定“各级增选议员之法定人数须十分之一以上选民联署”之限制。
边区参议会常驻委员会议长高岗
副议长安文钦
谢觉哉
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
副主席李鼎铭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②十月十四日
注:①此处有误,应为“第27条”。
②“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即公元194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