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甘宁边区参议会驻委会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乡参议会改为人民代表会发扬民主加强乡村自治的联合通知

王朝军事·作者佚名  2009-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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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5年10月14日)

各县参议会驻会委员会,各专员、县、市长:

兹决定对边区各级参议会组织条例及各级参议会选举条例,作如下三项修正,特先行通知,望即转知各级选委会在此次改选中执行。

一、为更加发扬民主,加强乡村自治,改乡、市参议会为乡、市人民代表会。代表会各代表一方面代表居民意见,商决本乡、市应兴应革事项及选举与罢免产、市长等立法职权,另方面又代表乡、市政府领导所属选举单位居民,推行各种建设等行政事宜。各自然村代表执行村长职务,各行政村代表互推代表主任1人,协助乡长执行行政村主任职务,不另设自然村村长及行政村主任。

二、为便于人民选举自己所熟悉的人为代表,并便于代表领导居民推行工作,乡、市选举区域,一般改为以自然村为单位。人口过少村庄,得与附近村庄联合选举代表;人口多的村庄,可按规定比额,选举1个以上代表,代表与领导所属选举单位居民。

三、为贯彻自由选举方针,各级代表、议员候选名单,除得由各民主党派、、团体提出外,乡、市代表之候选人,选民均有提出之权利,取消10人联署的规定;县议员之候选人,有选民10人以上联合提出1人;边区议员之候选人,有选民20人以上联合提出1人。取消原选举条例第20条①规定“各级增选议员之法定人数须十分之一以上选民联署”之限制。

边区参议会常驻委员会议长高岗

副议长安文钦

谢觉哉

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

副主席李鼎铭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②十月十四日

注:①此处有误,应为“第27条”。

②“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即公元194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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