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

王朝军事·作者佚名  201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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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朋友遇到了经济纠纷,他是被告,对方在公安局立案,现在经过私下调解对方同意撤诉,但是在撤诉书上对方仍然写上他欠对方28万元左右,说是不与追究偿还,{实际朋友并不欠对方什么钱,只是有其他的原因不想再于对方纠缠下去},我想问的是在这种情况之下,公安局会同意撤诉吗?还有以后会不会还会有什么遗留问题?

这个问题我的看法如下:

首先,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立案程序规定,公安机关立案并不等同于诉讼的完全开始,立案后如公安机关发现原告所述情况不符,会自动销案。而且在日常的情况下,当原被告之间对于非刑事类(尤其是人身权类)案件达成和解后,公安机关会同意销案。

其次,关于凭据是否有法律效果,那要看签订凭据的具体内容,看是否违法,有没有公证人(小心那小子说是你兄弟强迫他写的,这种情况我见过)。如果想凭据有效的话就要找公证机关或者没有利害关系的公证人证明。在民事上,双方的自由支配,自我意思表示的权利很大,可以在合法的情况下处断自己的权利。

不过先写欠条再写不要偿还的事情并不简单,对方如果没有不可告人的目的,那只能说他有病。由于你复述的情况太过于笼统,我不好妄下判断,但可以肯定的是,这事完不了。

那得看看这是否上了刑事诉讼程序了,民事案件应该可以的!

1. 只要对方向公安局书面申请撤诉,那么公安局会同意撤诉的。

2. 鉴于你说的情况,建议在撤诉书上写明28万元不追究偿还。这样就不会遗留问题了。

如果是经济纠纷的是民事案件;如果涉嫌经济犯罪在公安局立案了的话属于刑事案件。

民事案件的撤诉依当事人的意愿,法院一般会同意。

如果是刑事案件的话涉及国家公权力,不是被害人说了算的,那要看是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

你朋友遇到的恐怕不是经济纠纷,否则也不会在公安局立案,而能够公安局立案的,不外是诈骗或侵占之类的刑事案件,且即使是刑事案件,公安局立案侦查终结后,将移送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肯本就不存在所谓的公安局撤诉问题。

如果仅仅是经济纠纷,则当事双方既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诉讼处理。无论出于什么原因或目的,都不要轻易作出承诺或许诺,尤其是以书面形式记录时。否则,一旦在并不存在的欠对方28万元钱的协议上签字,就需要对签字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务请慎重斟酌。

如果没欠对方钱,那一定不要写上,写上了就等于承认了欠钱,即使写明不予追究,也后患无穷。

虽然说是经济纠纷,但是一旦可以在公安局立案,就不是一个民事案件了,而是一个公诉案件。公诉案件,公安局一旦立案,就不存在原告这个身份了,因此对方也不可以撤诉。如果他对你表示要撤诉,他的这个表示是无效的。

建议您要弄清楚这个纠纷是否确实是在公安局立案了,还是只是双方因纠纷闹到了公安局,由公安出面做了调解工作。如果是立案了,那么这是一个公诉案件,对方不能撤诉。对方表示不追究二十八万了,公安机关还是会对案件进行调查,如果存在犯罪事实,会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你的朋友将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至于那个撤诉书,你们一旦签字了,就等于是承认了还欠对方二十八万元的事实。公诉案件,对方当事人并不能撤诉,但他却可以依据这个书面材料再提起民事诉讼,对你们是十分不利的。

可能会有点问题····在公安局立案的话,那就是刑事案件了,刑事案件是不能由被害人撤销的。对方撤诉,那撤的是民事案件。性质都不一样了

1 经济纠纷按规定不属于公安局管辖。

2公安局已经立案的肯定是刑事案件。

3立不立案由公安局内部掌握。双方当事人无权撤诉。

4立案一般是立案侦查,待侦查结束后,将案件移交给同级检察院,由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者免予起诉。

因此侦查期间任何文字等东西都可以作为证据,以承认为代价撤诉立案的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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