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刑法的规定,犯罪预备需受到惩罚。
这似乎和最新的刑法理论矛盾。
一个行为要被评价为犯罪,首先要客观违法。
即,此行为,从纯客观上看,要产生实害或有危害法益的危险。
典型例子
“在深山老林中,举枪打稻草人(主观上,以为稻草人是自己的仇人)。
或是,把白糖放进别人的杯子里面(主观上,以为白糖是砒霜)”
因为,不看动机,从纯客观上看,以上两行为,都无损害法益的危险,而不被评价为犯罪,
那么,很多犯罪预备行为,如准备犯罪工具。不看主观,从纯客观上看,对法益的威胁,也绝对不会超过以上两例。
如,为杀人,而在家磨刀的行为,如果不看动机,仅仅是,在家磨刀的行为,与为杀猪,在家磨刀的行为没有不同。
如果不知道其动机,没有人会认为此行为,威胁任意法益。
所以,此行为,从客观上看,不会威胁任意法益。
所以,此行为不能受到刑法的惩戒。
请问我该,如何解决此矛盾?
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首先,犯罪预备是可以免除处罚的
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都属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即都没有既遂,二者都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既遂。区别的标志是是否“着手”实行行为。预备是进行了犯罪准备,但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能够“着手”;而未遂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既遂。
而着手不是犯罪行为的起点,而是犯罪的实行行为的起点。着手标志着犯罪进入了实行阶段,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实行行为,而且着手本身就是实行行为的一部分。
也就是犯罪预备已经构成了犯罪,着手已经进入下一个阶段了...
至于楼主说的磨刀杀猪之类, 那我们说,既然一个人被抓到,并被判定为犯罪预备,那么肯定是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这个犯罪接下来将要发生,否则他不会被抓,或者就是已经着手,则进入了犯罪未遂,或者犯罪既遂的阶段了....
一般犯罪预备的情况,在于一个人如想用刀杀人,结果在路上,或者甚至在目标面前,被某些意想之外的原因所阻止,结果未能着手,也就是没有向目标挥刀,于是,我认为应该是算犯罪预备的.....也就由此,根据距离着手的远近程度来量刑.
而如果比如磨刀,虽然根据一些推测,可能是要去杀人,但是由于证据不足,那么就没法判处,也更没有惩罚,只能等到,犯罪进一步发生,或者有更加重要的线索,才能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审判,所以往往在这个过程中,犯罪就发生了,虽然可能罪犯最终落入法网,但是被害人已经遇害,所以刑法是很被动的法律,是复仇法
所以如果证据足够,犯罪预备其实与犯罪既遂只有一线之差,LZ提出的不过是比较远的预备,那么如带炸药上飞机,带枪支进银行,拿炸药去大坝,都可以算犯罪预备,如果不知道其动机,不会威胁任何法益,带炸药去大坝,可能是工程需要....
应该是威胁到别人安全了或者别人认为有某些行为针对自己的之类的吧...
两个例子都构成了犯罪,是犯罪未遂而不是预备犯,预备犯只是准备工具,制造条件,而未遂犯是实际实施了行为,而因为客观原因未得逞,只不过你的两个例子是事实上的认识错误,但是行为的确是做了。
部分预备犯和未遂犯是很难证明他们犯罪,但不是说他们的行为不犯罪,理论和实际是有一定区别的,不要钻牛角尖
为了杀人买枪能说没有危害吗,也就是说预备犯有潜在的社会危害性,是否犯罪不能以是否有实际危害为界限,有潜在的危害性也可能构成犯罪
以下为个人观点:
你所举出的例子应当认为是犯罪。是犯罪未遂。
但你的意识我明白,你所举的例子应是
在深山老林中,举枪打稻草人(主观上,以为打击稻草人可以对其仇人下巫蛊,并可死仇人死亡)。
或是,把白糖放进别人的杯子里面(主观上,以为白糖可以毒死人)
以上两个例子是典型的愚昧犯(迷信犯),其是由于自身的知识水平,“永远”也达不到犯罪构成(主观、主观方面、客观、客观方面)其中的客观方面,也就是其不可能造成损害。
而犯罪预备却不同,其若不加以阻止,其就可能构成犯罪,因此法律上才未雨绸缪,在其预备状态下加以干涉。
愚昧犯用其各自的方法永远也不可能造成社会危害,而犯罪预备状态如果不加以干涉,就会造成社会危害,以上为两者根本区别。
当然,我们现在讨论的是纯法律,现实生活中犯罪预备必须要动机,必须要有主观方面的。现实中犯罪预备只出现在公安机关在审问犯罪嫌疑人时,发现其还有其它的犯罪意图,并为其已经做了准备的才定,但还是太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