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在这家公司的这个岗位已经工作有5年多时间了,是合同制的,前几天领导找他说对他的工作不满,给他几个月时间希望他能主动提出辞职或者把他调到车间做工人,他原来是负责公司后勤管理的。
我朋友不想去车间。不知道该如何做才能拿到经济补偿?我朋友已经40了出去再找工作也挺难的。
如果有书面合同约定了工作岗位,则单位擅自变更岗位,是违法的,如协商不成,可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首先,可以和单位协商补偿问题。
其二,如果主动辞职,则无权要求赔偿。
建议你看一下《劳动合同法》第37、38、46、47条。当然,把《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都看一下最好了。
经济补偿的条件是《劳动合同法》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你朋友如果是主动提出辞职,适用的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规定中显然是没有第三十七条的内容的,即这是得不到补偿的。
要想得到补偿,应该是找到单位有违反第三十八条的任意一项过错,并以此为为由提出辞职。第三十八条是:“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但单位一般是不会轻易承认自己的错误的,这就要打官司了。所以,如果你朋友担心工作不好找或觉得证据不足,就最好是不要辞职,建议他好好工作,管他做什么呢,给钱就行了,就多大的领导,也没有终身制了,要适应环境,能上能下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