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烦咨询一下,我公公死后留有一房给我的婆婆(遗嘱上写的),1999年上旬我婆婆由于没有钱购买房子,同意将该房给我和我的儿子够买,后于1999年下旬我将此房购买后装潢并住进去,因为此房是房改房,所以以我婆婆的姓名购买会优惠,所以房产证未更换,还是沿用我婆婆的姓名,后来想过户,但是我婆婆不同意,至今2009年,仍旧不给我过户。现在我婆婆去法院起诉我说我占用她的房子,她现在请求法院将房子收回,同时她将买房子的钱还给我们,但是由于我家的经济条件问题,当时买房子花了6000多,现在如果仅仅将6000多还给我们,我们将没有地方居住,也没有能力再购置新房。所以想咨询一下,这场官司我应该怎么做才能合理保障我的最大权益?谢谢。
在法律上,确认房屋的要产权,只以房产证为准,所以,从“房产证未更换,还是沿用我婆婆的姓名”看,这房子应该是你婆婆的产权,她是有权收回的。
你没有说明白,你公公留下的遗嘱上究竟写的是什么。在法律上这房子应该是你公婆的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这遗嘱上说的是你公公同意把这房子给你和你儿子,那么,你和你儿子则可以继承你公公的这一半的房产份额。
如果这房子是你出资购买的,你有权要求你婆婆偿还你的出资。
这个案子困难的是你无法证明他曾经说过同意你和你的儿子购买。证明得了,你对房子拥有该房的所有权。否则,你只对6000元借款拥有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