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关于工时的规定

王朝军事·作者佚名  201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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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网络公司的客服,因为工作需要,我们都是24小时倒班制,开始来的时候是上一天休息一天,但是由于近期人员流动特别大,新人又一直迟迟没有到位,所以班次也做了一下调整,简单来说,就是之前上班时间都在一周40小时小时左右,现在每周要上49小时的班,每月的话就要多工作将近36小时,不知道这部分时间公司是不是应该给我们一些补助呢?或者是工资方面应该怎么算才是合法的呢?

我国现在实行的是8小时/日,40小时/周,20.83日(计算工资时为21.75日)/月工作制,因此,超过法定的工作时限部分,都应该视为加班,需要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相应的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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