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仲裁审理劳动争议案,原告(劳动者)提出大概有5万元左右的费用,已经开庭了,庭审结束后,仲裁员问同不同意调解,原被告都同意调解。在仲裁员的调解下,原告把金额减到4万元,被告只同意5千元;后原告又减到2万元,被告同意付1万5,原告不同意,所以没有当庭宣判,庭审记录上写着,调解不成。
现在是原告认为自己提出的2万元太少了,想提高到3万。如果下次仲裁委员会再次通知原被告调解,原告能否提高到3万,这样做仲裁委员会会不会不同意,有没有什么依据?
顾名思义.调解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在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有关组织主持下,自愿进行协商,通过教育疏导,促成各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办法,调解的前提是自愿,且经过协商。
你们的劳动争议案,因双方提出的条件差距太大而无法达成协议,调解并未成功。调解不成时,仲裁委将依法作出裁决。若仲裁委认为有必要再次进行调解,双方仍然可按照自己的意愿(比如“原告认为自己提出的2万元太少了,想提高到3万”)处理,争议的另一方不同意,必然导致无法达成调解协议,还是将由仲裁委裁决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