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2010年2月份在深圳一家表业公司所开的专卖店上班(做营业员),现公司因裁员找各种原因劝我离职,一直以来我在那里上班都很负责,现在突然叫我这样,我很委屈,可是我在这里上班公司并没有和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工作证。请问我能要求公司补偿我的损失吗?如果有该有那些呢?谢谢!
1、虽然你从2010年2月份在深圳一家表业公司所开的专卖店上班(做营业员)至今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但并不妨碍你与该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2、现公司因裁员找各种原因劝你离职并非不可以,但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你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由于公司未与你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需要承担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二倍的工资的法律责任,时间从进入公司工作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4、你还有权要求公司为你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
5、认定你与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可参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的规定。
这个什么证据都没有,要请求赔偿就有点难了。
你找的东西都没用,你应该向有关部门直接反映实际情形,如果需要什么,他们会自己去调查,相反你所考虑到的,别人也可能当成对策或准备充分.
只要能证明你在那里工作不就行了?劳动仲裁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