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06年2月开始在单位工作到2010年10月10号,合同是7月30到期,但是7月30没有签,到2010年9月30日续签合同的时候公司突然说不跟我续签了。说明天就不用上班,第二天领到了一个月的待通知金和1个月的补偿金 后面他说为了好聚好散 又多给了1个月的补偿金。请问这样是不是对的啊?
你从06年2月开始在单位工作,到2010年10月10号共为4年零8个月。排除从2008年1月1日起每年签订一次劳动合同的可能,你不具备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资格。因此,单位在你的劳动合同到期后有权不再续签。
但由于是单位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需要向你支付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3个月工资)。
代通知金是指即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或关系的经济补偿,若单位声称发给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实际上少给了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三个月,不签合同新劳动法要求支付双薪即两个月,你自己可算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