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买方不履行合同要求解除。卖方需要举证损失。但这个损失不好举证。打个比方,这个合同卖10元,卖方在另一个合同里同样的物品卖8元,那么卖方可以就此举证实际损失是2元。法院应该会支持吗?
我认为是可以的,合同法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了损失可以“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你说的情况是卖掉以后产生实际损失,比较好举证。但如果没有卖掉呢?市场也没有跌价,但你不可能再以原价卖掉,这个损失就不好认定了。有的法官会认可打折处理算成损失,有的法官不一定会认可这个理由。所以合同最好能再约定违约金,违约金与损失赔偿不冲突,在后一种情况发生的情况下可以替当事人挽回一部分损失。
按经济合同法计算损失
这个是可以的,不过必须是在同一时期才可以。另外你还可以要求保管费,为了卖出合同标的物支出的费用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