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这样的,我是高速公路的一名收费员,我与公司2008年9月30日至2010年9月30日合同到期,2年合同。
后来到2010年的9月28日他就给我通知说让我29日早上到单位,我去了后他没有给我任何理由,直接给我个单子说是让我签字,上面是不在给我续签合同,要求辞退,我就问他为什么,他也说不上来,我就没有签,他说你要不同意就在上面写个不同意,他好拿到总公司,我也没有签,我上面都没写,他也不让我上班了,本来当天是我最后一个夜班29日,我30日合同才到,这样我没有了最后一个班也就没有全勤,扣很多钱,后来我还看见他们给我补了一个请假条,而这个请假条我根本就没写,也就是他们没让我上那个班私自给我补的。
现在一直没上班,这都20天了,公司有没有给我打电话,上面也没说。你们说我该怎么办。
你与公司签订的2008年9月30日至2010年9月30日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可以不再与你续签劳动合同,但公司的做法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公司应向你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执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标准)。
公司不与你签订劳动合同是法律赋予的权力,但直到2010年9月28日才通知你29日早上到单位的做法,确实过于仓促,以辞退的名义更是滑天下之大稽,反映出公司相关人员对法律认识和理解的浅薄。且因你未在单子上签字而不让你上班,导致最后一个夜班无法正常上班,并因此造成非全勤,扣了很多钱,公司的做法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
建议你要求公司纠正错误做法,尽快理顺相互间关系;补发被克扣的钱;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支付经济补偿。同时支付合同到期至实际终止劳动关系期间的生活费等。
··从你的情况看,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用人单位是不想再与你续签劳动合同,是合法的。 但,你可以坚持领取到期前的工资、奖金,否则,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至于假条的问题,可能是他们认为不妥代而为之,可以不予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