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07年买的楼房,07年房屋过户的,北方的楼房是集中供热,现在供暖处向我索要02年欠的取暖费及滞纳金1万余元,我该不该拿?应该向哪个部门反映这个问题,现在原房主已找不到。
你没有义务支付。
根据合同法规定,违约责任的诉讼时效是两年。2002年拖欠的供热费,供热部门没有积极主张权利。那么在程序上,他们已经无法取得胜诉了。
下面我们从实体权益角度分析:
供热合同当时的用热主体是房屋的出卖人。因此你对在你没有享受供热服务的情况下产生的供热费用以及违约金 都没有缴纳义务。
供热是关系民生的大事,因此有一定的公共服务性质,其本质是债权。如果是物权,那么随物权的转移,无上请求权可以随之转移。但是本案中供热合同纠纷的违约之债的债权的主体不能因为物权的转移而转移。因此在供供热部门也不能因为你享有不动产无权之前的物权人的违约行为向你主张债权。
你不用找什么部门,你就告诉他们你没有义务缴纳你购房前拖欠的债务。如果他们起诉,你就应诉,如果他们停止供热,那么对于这种公益性质的供热合同,你可以要求他们按照规定履行。如果他们不履行你可以找当地政府负责供热的机构。
当然也可以起诉,不过比较慢。
我想他们找你要供热费也只是投石探路,也没想真的收到。
只要你态度坚决,从法律上看你没有什么风险。
放心吧。
依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前一任房主作为取暖人与供暖人就双方的“供暖”服务存在合同法律关系。
前一任房主欠取暖费,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缴纳取暖费和支付违约金的法律责任,具体内容可见当时供暖单位关于逾期缴纳取暖费的“滞纳金”或者“罚金”或者类似的规定。
供暖人应根据欠费当时与取暖人的协议或者相关约定或者规定要求取暖人支付取暖费,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供暖人将可能丧失胜诉权。
无论如何,就提出问题的现任房主而言,取暖费的欠费不是由你造成的,你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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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对你们合同的客体也就是房子有权利瑕疵担保责任,除非你在买房子时知道或应当知道有人会对购买的房子主张权利的除外.
不用拿,合同之债是相对的,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
你2002年没有取得此房屋,也就不是供暖合同的相对人,这个钱找你要的话除非他有证据能够证明在房子转让时你明确表示这个欠取暖费的钱由你来还.
至于向谁反映,他不就是讨要02年的取暖费吗?没把你怎么地么,说清楚不就行了么.这事也不违法,行政机关应该是管不着.
要是严重骚扰你正常生活了是找警察还是去法院起诉都可以.
如果你能找到原房主的话可以起诉他,要求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可以不给付。
不用交
该欠款是前业主与物业之间的合同产生的,只在他们之间有效,不能不随房屋产权的转移而转移,且物业在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没有主张,现已丧失胜诉权
如物业以欠款未交为由拒绝供暖,可向房管局或工商部门反应,或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那房主是隐瞒了欠费的事实,所以可以不给。如果房主没隐瞒,合同上又没约定要房主支付,那么你就要付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此部分的取暖费应由原房主承担。
此问题你可以通过与原房主及物业沟通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原房主。
经济纠纷当然按合同办事,供暖方当初的合同上根本没你的名儿,向你追讨——没道理!
找他上级部门
前面说的都不错,但如果你2002年之前是租借方,那有可能会被要求付款,除非租赁合同上写明由甲方付款。
另外看看你的买房合同,应该有关于要求卖方结清上述款项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