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了一台上万元的中央空调,商家承诺送货,可是货运送到小区楼下时,商家却称他们的“送货”只是送到楼下,没有送到家里,还说“送货”并不是“送货上门”。日前,福州的郑女士遭遇了这样一件郁闷事,她一气之下要求退货。昨日,在鼓楼工商局12315工作人员的协调下,郑女士成功退货并拿回了定金。

“商家这么做实在很过分,分明在玩文字游戏。”郑女士说,7月上旬,她向福州某制冷公司定购一台中央空调,合同价格为13500元,并支付定金1000元,同时在合同中承诺会“送货”,货到付款。后来双方又进行议价,最后该公司同意以13300元的价格卖给郑女士。8月8日,该公司将空调送到郑女士楼下后,却打电话让她下来把东西扛上去并付货款。郑女士一听急了,中央空调很重,一时间自己去哪里找人搬呢?她要求商家按照约定将空调送到她家中,并在安装过程中保质保量,如果商家无法做到以上要求,则以商家违约为由,要求终止合同,并退还定金。双方协商不下,于是郑女士拒收,并拨打了12315进行投诉。
鼓楼工商局12315的工作人员进行了调解,该公司工作人员表示,一般情况下,他们承诺的“送货”只是送到客户楼下,如果要搬到楼上,是要另外收费的,当时也没和客户沟通好,让客户认为“送货”就是要“送货上门”,引发争端。
鼓楼工商局12315的工作人员认为,虽然相关的法律法规对送货没有硬性规定,但买卖双方没有定下具体的送货要求,是双方约定不明,像郑女士这种情况,商家应遵守买卖关系中的经验法则,因为消费者对“送货”的理解就是要“送货上门”,承诺“送货”是商家推销产品的一项举措,从提高服务质量、满足消费者需求这一点出发,也应该“送货上门”。商家的这种做法虽不能说违规,但应事先向消费者说清楚,以免在突然间让顾客手忙脚乱,反而影响了商家的信誉。
由于郑女士坚持自己的要求,商家也不肯让步,经调解,双方最后同意终止合同,郑女士拿回了定金。对此,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在进行类似的消费时,可以将送货事项在合同或购物票据上明确写出,注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