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刚刚出台的《中共利辛县委、利辛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发展的若干意见》(利发﹝2007﹞1号)文件中明确规定,要加大旅游开发力度,在财政十分吃紧的情况下,县财政每年安排20万元旅游宣传促销专项经费,建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
文件规定:对新创办的国家AAA级以上的旅游景区、三星级以上的旅游饭店、旅游商品加工企业、旅行社等旅游企业,实行税收先交后奖的政策,由县财政按年度结算,前2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全额奖励,后3年奖励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同时文件还规定:新办的旅游企业3年内免收县权范围内的各项规费。
该文件的出台,标志着利辛县已经把旅游工作摆上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对加快利辛县旅游业的发展将会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