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三明市人民政府出台《三明市加快旅游产业发展若干实施意见》(明政〔2009〕4号),保障旅游项目建设用地需求,加快旅游项目开发。
一是将旅游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确保旅游项目用地需要。发改、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部门在编制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旅游产业发展需要,并与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相协调,确保各类旅游资源得到充分保护和合理开发。
二是利用城市规划以外的集体土地兴办生态旅游项目,只要不改变农用地用途性质,集体土地所有者可依法以农用地承包经营权租赁或作价出资(入股)方式与投资者合作经营。
三是利用国有林地、水面、山头兴办旅游项目的,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可依法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取得经营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租金可按年度缴纳;对利用荒山、荒坡、荒滩进行旅游开发,不改变土地用途性质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个人最高40年的使用期。(梁志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