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日本暴发大规模甲型H1N1流感,原计划飞往日本的陈先生遂决定取消行程并退票,但却被以“打折机票不能退票也不能改签”为由拒绝。今天上午,在朝阳法院酒仙桥法庭,陈先生的代理人和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营业部、北京雪青松旅游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达成调解,两家单位同意将2850元票款全部退还。
陈先生诉称,4月23日,他在北京雪青松旅游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下称雪青松公司)处订购了东方航空公司5月20日至5月27日由北京首都机场飞往日本东京成田机场的往返打折机票,并现金支付了2850元的机票款。
事后,日本暴发大规模H1N1流感。陈先生立刻联系雪青松公司要求退票,但被告知打折机票不能退票也不能改签;东航对疫情作了相应规定,即只有飞往北美地区的机票可以退票与改签。
陈先生认为,“特价机票不退票不改签”的规定未与乘客平等协商,属于霸王条款。
而东方航空公司表示,此前已经向陈先生说明没有退票的原因。当时,政府和民航总局并没有将日本地区划作疫区,也没有下发可以退票的文件,选择不去日本是陈先生自己的原因,因此他们有理由拒绝退票。
最终东方航空公司和雪青松公司均同意将机票款退还陈先生,双方当庭达成和解。
此案主审法官招霞告诉记者,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责事由,但H1N1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一方面要看其是否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另一方面还要看疫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是否必然导致对合同履行的影响。招霞表示,由于本案并没有进行实体审理,因此尚不好判断本案中日本暴发HINI流感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并必然导致运输合同的解除。(记者张蕾实习生周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