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人明知经营者从事无照餐饮业经营活动而继续出租房屋的,最高可罚50万元。昨日福州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加强餐饮业卫生管理的决定》作出上述规定,该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15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房屋出租人知道承租人从事无证照餐饮业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终止租赁合同,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