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窑一饭店老板耍花招 每月工资按30.5天来算

王朝旅游·作者佚名  2009-09-23
窄屏简体版  字體: |||超大  

在市区打工的荔浦县人罗某向本报热线来电反映:去年11月,他进入我市瓦窑附近一家饭店里做厨师,入职时与老板口头约定了工资按月发放。

今年3月17日,他离开了这家饭店,并要求老板结算工资。但在计发2月份工资时,罗某只领到了1285元。罗某觉得非常奇怪,因为到今年1月份时,他每月的工资已增加为1400元,为何2月份却只有1285元呢?于是,他找到老板农某想讨个说法。该老板的答复却是:按一年365天计算,每月工作时间应为30.5天,而2月份仅为28天,因此,在结算工资时,就必须扣除2.5天的部分。对于该老板的答复,罗某不能接受。罗某认为,自己2月份干满了一个月,就应该拿全部工资。罗某说:“如果原来约定是按天来结算工资,2月份只给我1285元,我没意见,问题是说好了按月结算的。另外,既然是按每月30.5天结算,那1月份有31天,为什么不帮我加半天的工资呢?我以前在其他饭店打工时从来没有遇到这类现象,这是不是侵害了我们的权益呢?除了我以外,还有几个同事也是一样。”

实录二老板:从2月份开始按天计发员工工资

随后,记者采访了该饭店的老板农某。农某说,“罗某刚进入我的饭店工作时,是在厨房中负责切菜的,每月工资仅为800元;到了今年一月份,我给他升职,并将其工资加到1400元/月,该月的确是按月发放工资的。但由于餐饮行业的员工流动性较大,从今年2月份开始,我对工资发放方式进行了改革,改为按天计算员工当月的工资总额,每月工作时间则按30.5天计算。

实际上,3月份有31天,如果员工做满了,我也会给他加那半天的工资。这一方案也得到其他一些服务员的认可。再说,罗某并不是被我开除的,而是他自己主动离职的,在离职时还拉走了我几个员工,一起跳槽到我旁边的一家饭店,这是毫无职业道德的行为。连线劳动部门:按30.5天来计算员工工资违反劳动法象山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周局长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瓦窑附近某饭店按30.5天的工作时间来计算员工工资的方式,是违反劳动法的。

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这也就是说,每月工作时间应在21.5天以内,劳动者享有休息的权利。实际上,劳动者如果工作了28天,老板不仅不能扣除2.5天的工资,还必须补齐该劳动者超时工作的加班工资或者另外安排补休时间。周局长说,“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后可以及时向劳动部门反映,劳动部门在接到投诉后一定会及时处理。”

 
 
 
免责声明:本文为网络用户发布,其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文中陈述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其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 2005- 王朝網路 版權所有 導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