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电子污染 国外治理手法值得借鉴

王朝旅游·作者佚名  2009-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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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

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就对废旧家电的处理制定了一些强制性的条例。同时,通过干预各级政府的购买行为,确保有再生成分的产品在政府采购中占据优先地位,为此推动包括废旧家电在内的废弃物的回收利用。如新泽西州和宾夕法尼亚州,通过征收填埋和焚烧税来促进有关企业回收利用废弃物。收取填埋和焚烧税使本来最便宜的垃圾处理途径的价格趋于上涨,从而大大增加了废旧家电回收利用的吸引力。马萨诸塞州则禁止私人向填埋场或焚烧炉扔弃电脑显示器、电视机和其他电子产品。

德国

回收的意义在于减少污染,节约能源。这是德国回收利用旧电器的指导思想。德国负责回收旧电器的机构都是各市区直属的市政企业。政府通过各种途径为废旧电器的回收提供方便,保障废旧电器的回收途径的通畅。此外,德国环保政策中最重要的“谁污染谁负责”原则也是治理电子垃圾的重要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制造商对治理电子垃圾负有主要责任,另外进口商和消费方也有相应的责任。

日本

制定《家用电器回收法》,并从2001年4月1日开始实施。根据这项法律,家电生产企业必须承担回收利用废弃家电的义务。家电销售商有回收废弃家电并将其送交生产企业再利用的义务。消费方也有承担家电处理、再利用的部分义务。

法国

2005年8月启动全国性的电子垃圾回收办法。电子垃圾回收遵循“谁生产、谁销售、谁使用、谁就负担相关环保费用”的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根据该法令,自2005年8月13日起,从电脑、电视、冰箱、洗衣机到电话和电吹风,所有新出厂的电器都将印有小垃圾桶标志,表示其生命完结之后可以回收再利用。电子产品生产商将作为回收主力,承担其产品未来的回收及循环再利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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