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内登山活动管理的暂行规定

王朝旅游·作者佚名  2009-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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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国内登山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中国公民(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外国人来华登山管理办法)凡在新疆境内进行登山活动须照此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新疆境内3500米以上山区国内登山活动的申请受理机关为:新疆登山运动管理中心。

三、登山活动须组成两人以上的团队,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

四、登山团队须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予以组织指导,并代表登山团队统一办理登山活动有关事宜。

五、申请登山活动须提交以下有效材料:

1、办理登山活动法人资格证明(两份)。

2、团队每个成员须县以上医院身体检查合格(合格证明有效验证为活动日前延3个月,每人一份),无障碍疾患。身体检查项目:

A、心、脑电图;B、血压;C、胸透;D、尿检。

3、半数以上成员学习过登山基本知识,具有各级登山协会颁发的合格证书。

4、具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具备攀登计划目标下档山峰的经历(山峰高度档次按5000米、6000米、7000米、8000米四个级别划分)。

5、攀登山峰申请书(两份)。

6、登山活动计划书(两份)。登山活动计划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A、登山队名称;

B、登山队成员名单;

C、攀登山峰名称;

D、进山及攀登路线;

E、装备、器材清单(含个人装备);

F、登山活动经费来源及使用;

G、山难救援预想方案;

H、大本营环保措施。

7、全队人身保险证明。

8、其它认为需要备查的文件。

六、登山活动组织者须在活动实施前三个月依照本规定提出申请材料。

七、新疆登山运动管理中心在接到有关申请材料经审查后在60日内作出予以批准或不批准。

八、国内、区内有关组织或个人在办理国内登山手续时应交纳以下费用:

1、登山许可证工本费50元人民币。

2、山峰注册费:自治区境内8000米以上山峰5000元(人民币);

7000米以上山峰4000元(人民币);

6000米以上山峰3000元(人民币);

3500米以上山峰2500元(人民币)。

凡攀登首次开放和未登的山峰,需收取特许注册费:

自治区境内8000米以上山峰10000元(人民币);

7000米以上山峰8000元(人民币);

6000米以上山峰6000元(人民币);

3500米以上山峰5000元(人民币)。

团队人数超过20人以上者,超过的人数每人另收取注册费:自治区境内8000米以上山峰800元(人民币);5000米以上山峰500元(人民币);3500米以上山峰250元(人民币)。

3、管理费:自治区境内8000米以上山峰每团(队)500元(人民币);5000米以上山峰每团(队)300元(人民币);3500米以上山峰每团(队)250元(人民币)。

4、须交纳证明书工本费50元(人民币)。

九、本规定解释权属新疆登山运动管理中心。

新疆登山运动管理中心

2000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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