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经济法学专家指出 组织者若谋利就应负责

王朝旅游·作者佚名  2009-11-03
窄屏简体版  字體: |||超大  

某民商经济法学专家指出,在户外自助游中,如果发生意外,要确定责任人,主要看是否有组织或个人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如果户外旅游的组织者或领队存在盈利,那么就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该为参加自助探险的队员提供安全保障。而对于只提供组织、技术支持的领队,主要看他是否完全尽责,主观上有无过错。

对于不少自助游组织者在发帖时附上的免责条款,专家分析说,如果组织者在组织自助游时没有盈利,事先说明风险存在,那么免责声明是有效的。但是如果组织者通过组织自助游谋取利益,再声明免责,对此,法律是禁止的。

专家指出,目前,我国在组织户外游方面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我国户外运动的安全管理是一个真空状态。他说:“不过,户外自助游本身就是一个法律很难规范的问题。要对户外自助游进行管理,只能规范组织者。国家可以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哪些条件、能够履行哪些义务、能够在何种程度上承担安全保障的组织或个人才能成为自助游的组织者。”

 
 
 
免责声明:本文为网络用户发布,其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文中陈述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其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 2005- 王朝網路 版權所有 導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