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航11月14日起复征燃油附加费

王朝旅游·作者佚名  2009-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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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民航局联合下发的《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关于建立国内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与航空煤油价格联动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近期国内航空煤油价格变动情况,厦航从11月14日起对国内航线旅客运输复征燃油附加费。

燃油附加费适用于各舱位等级和各票价类别,包括各种优惠机票、白鹭里程兑换免票等。自14日(出票日期)起,厦航国内航线除港、澳、台航线外,航距800公里(含)以下航段,每一航段每位旅客收取人民币20元;航距800公里(不含)以上航段,每一航段每位旅客收取人民币50元。儿童、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按同一航班普通成人旅客实际收取标准减半收取,即800公里(含)以下航段每位旅客10元,800公里以上航段每位旅客30元;婴儿免收国内航线燃油附加费。燃油附加费将在旅客购票时一并收取,燃油附加项目和标准在客票上单独标示。旅客退票时,未使用航段燃油附加将按实际收取金额退还。

据悉,2009年11月14日前填开的2009年11月14日(航班日期)以后的国内航线客票不再补收燃油附加费。如客票自愿变更至11月14日(含)以后的航班,且无需重新填开客票的,不再补收燃油附加费;对于客票自愿变更且需重新填开客票的,按上述标准收取燃油附加费。(蔡兰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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