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315:游客买假货 旅行社要先赔

王朝旅游·作者佚名  201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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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福建省旅游管理部门获悉,3月15日开始,我省将开始全面使用全国统一的新版旅游合同范本。游客在旅行社推荐的购物点买到假货,旅行社要先行赔付。

据了解,新版旅游合同规定,游客在行程单安排的购物点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组团社应当积极协助旅游者进行索赔,自购物之日起90日内,旅游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的,组团社应当先行赔付。

新版旅游合同中还规定,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不得超过行程日数的一半,并应同时列明购物场所名称、停留的最多时间以及主要商品等内容。行程中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安排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

此外,旅行社违约行为也首次有了明确的处罚标准,如规定组团社在出发前7日以内(含第7日)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向旅游者退还旅游费用总额,并按标准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20%的违约金。

记者了解到,目前福州旅行社所使用的合同未进行统一,不少旅行社在合同中对游客的责任以及违约事项规定达十余条款,但却未对旅行社的违约进行说明。而游客遭遇旅行社取消合同,多是双方协商解决。(黄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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