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您外出旅游时,如发现旅行社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可收集保存有关证据,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或者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12315、消委会投诉。这是泉州市消委会15日发布的2010年第七号消费警示。
泉州市旅游部门提醒游客,在旅途中若遇旅游纠纷时,首先要主动与陪同人员反映有关的问题,让其采取补救措施。在反映的问题得不到解决时,再与组团旅行社联系,要求妥善处理。若旅行社拒不接受意见,回程后再向有关部门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对发生的重大和急难的跨省旅游纠纷案件,外出的游客可以拨打当地旅游管理部门的投诉电话,也可以拨打组团旅行社所在地旅游管理部门的投诉电话要求协调解决。
当游客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五种维权方式可供选择:一是与旅游经营者协商和解;二是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是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四是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陈玉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