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消费维权迈入国内先进行列

王朝旅游·作者佚名  2009-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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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局党组副书记、市消保会会长连络:“成立消费维权律师团借鉴了欧美等地区的国际先进模式。”

“成立消费维权律师团,源于厦门与台湾、香港等地消费维权机构的交流,并借鉴了欧美等地区的国际先进模式。”在昨天的成立大会上,市工商局党组副书记、市消保会会长连络在谈到成立律师团时这样说。

据悉,香港、台湾及欧美都有各自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虽然机构的性质不同,但都以维护消费者权益为己任,各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都有自己的一些先进做法。

香港:消费者维权靠政府。香港消费者委员会是政府的行政机构,政府拨专款设立消费者诉讼基金,以每个市民10港币来计算,香港消费者委员会有7000万港币的经费,委员会成员均为公务员。

台湾:台湾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称为消费者文教基金会(以下简称消基会),是民间组织,从董事长到秘书均是全职的律师,通过选举产生,两年一届,义务为消基会工作。消基会的专业性很强,做事有理有据。

台湾消基会具有很强的社会公信力,创办《消费者》杂志,为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消费指示。发行杂志的收入是消基会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占到了基金的70%,其余30%完全靠社会捐助。消基会的独立性,使它具有很强的监督力。此外,消基会有专门的一个检验所,隐藏在台湾某工厂区内,其检验具有很强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厦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消保会):作为社团组织于1986年1月4日经市政府批准成立,由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物价局联合组成,下设六个区消保会。

目前工作人员中既有公务员,又有事业编制的人员,还有合同人员。消保会没有专门的检验机构。

律师观点

王平:律师团不要流于形式

消保会的工作是很宏大的事业,是历史的责任。在社会关系中,律师既是卖方,又是买方的代理人,更有责任用我们的知识和劳动维护消费者权益,为树立社会诚实信用、公平公正贡献出自己一份力量。

如今很多政府部门都设立了顾问团,但都是开个会后就没什么事了。消保会律师团的职责、工作机制、工作方式还应该细致推敲并形成文字。如果没有很好地行使职责、工作,律师团便会流于形式。

消保会有意识地去解决一些关系民生而又会触犯一些群体利益的事件,作为提高社会公信力的开端,律师团会尽一份力量协助消保会把工作做好。

游钰:提供有效的消费信息

厦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总体环境较好,消保会工作到位有成效。当务之急是要进行消费教育,这是防止权益受害的重要保障。

中国人在进行购买时,更多依据的是广告,而不是消费者组织的信息。而在国外的购买行为都是依靠消费者组织的信息。消保会应当引导消费者进行理性消费。

对待霸王条款,一般的消费者作为个体是很无力的,必须依靠消保会的强大力量,消保会代表一个群体,对霸王条款提出质疑,将其撼动。

涂崇禹:小额消费保护一视同仁

成立律师团,可以使消保会更有凝聚力,律师团与消保会一起能促进维权工作的开展。我国在基层的消费者权利保护工作做得比欧美好。大陆在小额消费保护方面一视同仁,欧盟则不同。欧盟规定只有达到一定数额才能按欧盟的规定予以消费保护,若未达到,则按照各国国内的规定。

消保会的律师团更具有民间机制。不论是开讲座、做调研、还是处理个案,律师团都将全力配合消保会工作。

邱兴亮:研究热点 推动立法

一直以来担任消保会的顾问,这两年对一些典型案例做了点评工作,包括房地产方面霸王条款的点评。以前工作比较被动,而且精力有限,没有主动参与到消保会的工作中。成立律师团,成员增加,分工合作一定可以做得更好。

消保会应当考虑推动立法。《消法》已经颁布13年了,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消保会应当将实践性的经验浓缩提炼,参与《消法》的修改。现在人大向全国发布征求意见稿,这是很好的机会。

应当加强对新型热点问题的研究。比如,电子商务方面的格式条款国外已经立法,但国内的《电子商务法》不仅消费者不熟悉,连有些律师也不熟悉。

(陈雪芳 曾海林 戴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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