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省劳动保障厅、省旅游局、省工商局联合召开会议,公布我省导游人员劳动用工制度的具体实施意见,导游的薪酬和社会保障将得到进一步的保证。
年审导游证劳动合同是依据
目前全省一共有近2万名导游,大部分的导游用工都很不规范。省旅游局相关负责人称,导游没有工资,带团没有基本的收入保证,结果是导游将压力转嫁给游客,通过多购物创收,形成恶性循环。为此,省政府办公厅正式下发对加强导游人员用工和旅行社管理的实施意见。
根据意见,旅行社要依据《劳动法》以及相关规定,与包括导游人员在内的职工签订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凡未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或未在导游管理服务机构登记注册的导游人员,旅游行政部门将不予办理导游证年度审验。
签劳动合同要明确基本工资
劳动合同中,应明确导游人员的基本工资数额。工资可由基本工资、带团工资和效益工资等部分组成。带团工资和效益工资可由旅行社根据导游人员资格等级、带团类别、语种情况、工作责任和企业经济效益状况等,参照所在地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经双方协商确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旅行社也可对导游人员实行计件工资制。导游人员每月或每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月或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购买“三金”导游更有保障
新下发的“实施意见”中明确要求,旅行社和导游人员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对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导游人员,旅行社应首先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同时督促其积极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5月至6月,将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对辖区内各旅行社落实导游劳动用工管理规定情况开展专项整治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