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14)日记者从市旅游局获悉,为帮助我市旅行社度过地震灾害造成的困难期,尽快恢复旅游市场,按照省旅游局《关于暂退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通知》精神,我市从即日起开始暂退旅行社质量保证金。
据了解,本次暂退质量保证金,我市旅行社及其分社均按旅行社开办时质量保证金缴纳数的80%暂退。使用期限至2009年12月31日。所退还的质量保证金应于2010年2月28日归还至市旅游局。
市旅游局要求,各旅行社及分社出据非经营性统一收据,并提供准确的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等信息,迅速到市旅游局办理有关支付手续。各旅行社及分社应当用好资金,并按期如数归还到指定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