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将受到更多保护(资料图片)(王火炎/摄)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下称《条例》)已于日前获市人大三审修订通过,并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与《条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目前正在修订之中,也将于7月1日之前完成。
比起2000年4月开始实施的原《计划》,新《计划》在诸多方面都有更详细的规定,可操作性大幅度提高。昨日上午,鼓浪屿管委会副主任郑惠生在解读《条例》时表示,《条例》的颁布,将成为鼓浪屿申报“世遗”的一大助力。
亮点1
历史风貌建筑
租售须备案
新规:《条例》第39条规定“历史风貌建筑所有人出售、赠与、抵押、托管、出租历史风貌建筑的,应向风景区管理机构备案。”
解读:如此一来,政府可以参与历史风貌建筑的租售过程,有利于帮助选择租售对象,这对传承鼓浪屿的文化气息是有帮助的。
亮点2
迁出居民
可获补偿或奖励
新规:《条例》第38条:“历史风貌建筑的所有人、占用人从历史风貌建筑中迁出的,市人民政府应按照居住条件有所改善的原则给予住房安置或货币化补偿。对自愿迁出的,风景区管理机构应给予奖励。”
解读:政府向迁出居民提供住房或货币化补偿,将有利于历史风貌建筑的开发和保护,同时考虑到迁出居民的居住及其他问题,显得更实用,更具人性化。(龚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