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来鄞州区五乡镇创业的台州人吕厂长,手持一单据急匆匆来到鄞州工商分局五乡工商所,向工商部门求助,希望为其讨回3000元订金。
今年3月22日,吕厂长向五乡镇家具经销商曾某订购一套价值12000元的办公家具,定于4月8日交货,预付订金3000元,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只有一张证明曾某收取了吕厂长订金3000元的收据。交货当日,吕厂长发现即将成交的该套办公家具做工粗糙,准备单方面取消购买该套办公家具,并要求曾某退回3000元订金。但曾某却以吕厂长违约在先为由拒绝退还订金。
由于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来明确物品的质量,所以难以判定谁违约在先。但细心的工商部门工作人员发现,吕厂长所持的单据上写着支付给曾某的3000元性质是“订金”而非“定金”。“定金”是指当事人为担保主合同而约定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当事人给付的金钱或者其他替代物。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但“订金”不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把“订金”视为“预付款”,“预付款”是一种支付手段,其目的是解决合同一方资金周转短缺困难。给付预付款一方违约,可以要求返还预付款;收受预付款一方违约,只须返还所收款项,而无须双倍返还。
因此,工商部门工作人员认为本案即使吕厂长违约在先,因事先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曾某仍然理应把订金退回给吕厂长。当调解人员把有关的法律规定详细讲解给曾某之后,他才恍然大悟,吕厂长也顺利地取回了3000元订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