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司法解释判例小全书——劳动法律司法解释判例小全书

分類: 图书,法律,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作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3-1字数: 773000版次: 1页数: 778印刷时间: 2010-3-1开本: 大32开印次: 1纸张: 胶版纸I S B N : 9787509317860包装: 平装

本书特色:详尽的“主题法规案例索引”是本书最大的特色。对于劳动关系的成立、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等85个重要的具体问题,读者可以通过该索引查找到相应的法规条文和典型判例,及其在本书中的页码。

第一部分主题法规案例索引
一、劳动合同
二、劳动安全、女职工及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三、社会保险(以工伤保险为主)
四、劳动争议处理
第二部分法规文件汇编
上篇劳动篇
一、综合
二、就业
三、劳动合同
四、劳动报酬
五、工时与休假
六、劳动安全
七、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八、劳动争议处理
下篇社会保障篇
一、综合
二、失业保险
三、医疗保险
四、工伤保险
五、生育保险
六、养老保险
七、住房保障
第三部分典型判例汇编
劳动合同
社会保险
劳动争议

行政法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004年11月1日国务院令第423号公布
自2004年l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四条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中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经过相应的考核或者考试录用。
劳动保障监察证件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第七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应当注意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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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摘与插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