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学(第二版)
分類: 图书,法律,高等法律教材教辅,经济法,
作者: 金瑞林 主编
出 版 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7-8-1字数:版次: 2页数: 383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301040607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本书是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中的《环境法学》分册,全书共分四篇,其内容包括环境法学总论、环境污染防治法、自然资源保护法、国际环境法,系统地讲解了“环境法学”的基本理论。 本书内容全面,条理清晰,结构合理,具有较强的科学性、系统性、理论性,不仅可作为教材使用,同时亦可供相关人士参阅。
《环境法学》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它是一门在理论上具有综合性和探索性的课程。学习本课程,既要具备充实的法学基本理论知识,又要具备一定的自然科学知识。通过对本课程的学习,应当全面掌握环境法的基本内容、环境法的基本法学体系,从而为继续学习各部门环境法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二,它也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课程。随着环境问题的不断加剧和对人类行为的不断反思,传统的思维方式和经济发展模式正在悄然地发生改变。因此,环境法学与可以直接服务于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并对我国环境与资源方针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对我国参与国际环境合作以及对有关环境与资源纠纷的处理等具有直接的运用价值。所以,在学习过程中应当注意培养将所学的环境法知识运用于实践能力;同时也就当通过实施,进一步加深对所学环境知识的理解。
作者简介
金瑞林,主编,男,1931年生。1959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学系并留系任教至今。任北大法学院教授、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专业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环境管理、经济与法学学会副理事长,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法律顾问,全国高教自学考试委员会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曾任北大法律学系副系主任、北大环境科学中心副主任以及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科学顾问等职。
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主要致力于环境法的教学与研究工作,在中国高校法学院最早开设《环境法学》课程和招收环境法专业硕士、博士研究生。曾参加《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所有重要环境法律的起草、修改或审定工作。曾多次主持中日、中关环境法学术交流会并分另4出版了中、日、英文版环境法学术论文集。在国内外发表论文数十篇。主要著作有:《环境法——大自然的护卫者》、《环境法学》(主编)、《中国环境保护法教程》(英文版主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主编)、《中国环境法》以及《中国环境与自然资源立法若干问题研究》等。
目录
第一编环境法学总论
第一章绪论
第二章环境法的概念和特点
第三章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四章环境法的体系
第五章环境立法
第六章国家对环境的管理
第七章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第八章环境保护基本法制度
第九章自然资源保护基本法律制度
第十章环境标准
第十一章环境法的法律责任
第二编环境污染防治法
第十二章环境污染防治法概述
第十三章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十四章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
第十五章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六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十七章固体改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十八章对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三编自然资源保护法
第十九章自然资源保护法概述
第二十章土地资源保护法
第二十一章水资源保护和水土保持法
第二十二章水资源保护和水土保持法
第二十三章森林资源保护法
第二十四章草原资源保护法
第二十五章矿产资源保护法
第二十六章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法
第二十七章特殊区域环境保护法
第四编国际环境法
第二十八章国际环境法概述
第二十九章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十章国际环境与资源的法律保护
后记
书摘插图
第一编环境法学总论
第二章环境法的概念和特点
第一节 环境法的概念
一、关于环境法的名称
关于环境法的名称,各个国家很不统一,欧洲国家多称“污染控制法”,日本称“公害法”,俄罗斯称“生态法”,一些东欧国家称“自然保护法”。我国在立法上称“环境保护法”,美国一般称“环境法”。名称不同,反映了各个国家环境问题的阶段性和环境立法的侧重点有所不同,但在本质上并没有很大区别。
“公害法”和“污染控制法”,容易被人理解为只限于对环境污染的防治,不能概括环境法的全部内容。日本已于1993年把1967年制定的《公害对策基本法》修改为《环境基本法》。
俄罗斯和一些东欧国家的“生态法”、“自然保护法”,实际含义是广义的,包括了环境保护、名胜古迹保护和自然资源保护。但自然保护一词中的“自然”的含义,不很明确,“生态法”也容易被理解为保护生态系统的法律。
“环境保护法”包括了污染防治法和自然环境法两方面。但环境法的任务并不只限于对环境的保护,还包括提高环境质量,即建设优美、舒适的环境。因此,现在趋向于使用“环境法”这一名称。
二、环境法的定义
作为一个创建时期的新学科,在学术上给环境法下一个精确的公认的定义相当困难,因为对立法的目的和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在认识上有歧义。
国内目前还没有形成一个一致公认的环境法的定义。在各种著述中,对环境法定义的不同表述至少有六、七种。当然有的大同小异。
我们认为,环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关于保护与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这个定义包含三点主要含义:
1.表明环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法律规范。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国家强制力和具有规范性,这是构成法律属性的基本特征之一,这一特征使它同非国家机关,如社团、组织、企业等的规章区别开来;也同虽由国家机关制定但不具有规范性,或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非法律文件区别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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