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例机制研究
分類: 图书,法律,诉讼法/程序法,刑事诉讼法,
作者: 邓修明著
出 版 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7-11-1字数:版次: 1页数: 351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03678103包装: 平装编辑推荐
本书以刑事判例理论为起点,在系统解渎中外刑事判例机制历史发展的基础上,全面探讨了我国刑事判例机制的构建问题。该书的出版对于丰富我国刑事法学理论的整体研究,促进我国刑事立法与司法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内容简介
刑事司法要发挥安固人民权利的功能,显著地依赖于它的确定性。然而,司法认知具有的或然性特征与司法裁决本身所要求的稳定性、连贯性在实践中形成了尖锐的矛盾。那么,如何能够消解或抑制这一对立性呢?本书给出了这样的答案——正是现实、生动、鲜活的司法活动本身蕴含着调和这一矛盾的契机。从法的实践出发,以新的视角去解读“刑事判例机制”的微观机理;以历史长河中的“碎片积淀”去触摸司法在不同宏观样态下的同一基石(法的安定性);以司法科学的规律性来“捕捉”今日司法建设亟需之制度理性。这就是本书的内在理路和意旨。
作者简介
邓修明,先后就读四川教育学院英语系、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系、四川大学法学院,获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现任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四川省法学会常务理事、四川省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会长、四川省刑法学会副会长:兼任硕士研究生导师。在《法学研究》《现代法学》《人民司法》等法学刊物发表论文70多篇,主编或与他人合著学术著作10余部。
目录
导论 研究的背景、方法、价值与意义
一、研究的背景
二、国内外学术研究的情况
三、研究的方法
四、研究的价值与意义
第一章 “刑事判例”界说:作为静态研究的对象
一、刑事判例的概念
二、刑事判例与其他概念的区分
(一)判例与先例
(二)判例与案例
(三)判例与判决
三、刑事判例的两个理想类型:从“是否具有法律拘束力”出发
(一)判例法体制下的刑事判例
(二)成文法体制下的刑事判例
第二章 刑事判例机制原理:动态的研究范式
一、刑事判例机制的定义
二、“前判”在司法活动中的“日常意义”
(一)“前判”示范意义的基础:法官的工作模式
(二)法官的观念形态中“前判”的“示范”意义
(三)法官的实际工作中“前判”的“示范”意义
(四)角色冲突:“前判”约束力的意义分殊
(五)小结:法的安定性与“前判”的约束力
三、刑事判例机制的本体意义
(一)对法安定性的维护
(二)普遍性法律规范与具体事实境况的链接
(三)统合司法经验、消解经验多样性
(四)小结:刑事判例机制本体意义的实践
四、刑事判例机制的结构
(一)刑事判例机制的生发系统
(二)刑事判例机制的社会传导系统
(三)刑事判例机制的运行保障系统
五、刑事判例机制的功能
(一)刑事判例机制的直接功能
(二)刑事判例机制的延伸功能
第三章 司法的宏观样态与微观机理:刑事判例机制的历史解读
一、判例法体制与刑事判例机制
(一)判例效力的流变:英格兰司法史的一个微观视角
(二)司法的“立法”化:一个英格兰国家治理的宏观视角
(三)刑事判例机制背后的法治思想
(四)小结
二、成文法刑事判例机制的内生性:以“立法理性”为中心
(一)成文法判例机制形成的思想基础:法的绝对观念
(二)法的逻辑性形式理性
(三)司法机制的科层式
三、中国古代历史上的刑事判例机制
(一)在“礼”、“法”冲突、融合背景下的刑事判例机制
(二)在“守文定罪”司法原则下的刑事判例机制
(三)对元代“断例”性质的分析:判例法抑或成文法
(四)中国古代判例机制背后的人治思想
(五)中国当代判例意识的觉醒
第四章 中国刑事判例机制的建构
一、当代中国语境下的刑事判例机制
(一)法治视野中刑事司法的确定性
(二)司法公正与刑事司法的确定性
(三)刑事司法确定性的实现路径
二、中国刑事司法运行现状分析
(一)司法独立的困惑:外部干扰与司法内生制衡机制的缺失
(二)司法公正的困境:民众“刑罚意识”与司法理性
(三)司法公信的危机:刑事自由裁判权的受制与保障
(四)司法能力的欠缺:法官素质与司法的现代化
(五)司法效率的滞延:刑事司法的运行方式与“迟到的”公正
三、刑事判例机制与我国的刑罚裁量模式
(一)我国现有刑罚裁量模式分析
(二)中国特色刑罚裁量模式的路径选择
(三)以刑事判例机制为基础建立中国特色的量刑模式
四、刑事判例机制与我国司法解释模式的转换
(一)我国刑事司法解释的模式
(二)我国刑事司法解释模式的成因
(三)模式重塑:刑事判例机制统合法官对法律的解释
五、刑事判例机制的现实基础
(一)历史的底蕴:中国具有悠久的判例传统和意识
(二)当代的机遇:民主政治、法治建设、市场经济的方兴未艾
(三)坚实的基础:中国当代判例机制理论与实践的发展
(四)法官质素的提高:法律共同体的逐渐形成
(五)现代的司法装备:判例机制高效运行的科技条件
六、中国当代刑事判例机制的建构
(一)刑事判例机制生发系统
(二)刑事判例机制社会传导系统
(三)刑事判例机制运行保障系统
(四)相关配套改革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书摘插图
第一章 “刑事判例”界说:作为静态研究的对象
二、刑事判例与其他概念的区分
正如利益法学奠基人赫克所说的“概念的核心、距离最近的词义、概念的延伸使我们逐渐认识了陌生的词。它好比黑暗中被月晕围绕的月亮”。而齐佩利乌斯更喜欢用“意思活动余地”来代替“概念晕”。恩吉斯则说,“由于赫克,人们能在不确定的概念中区分出概念核和概念晕。只要我们弄明白概念的内容和范围,我们就与概念核相干了。出现疑惑的地方,概念晕就开拨了。在没有月光的午夜十二点,没有亮光的大地笼罩着黑暗,这是清楚的,疑问如曙暮时分”。为进一步明确“刑事判例”这个概念的内涵,借助于赫克关于“概念核”与“概念晕”的描述,我们将进一步廓清刑事判例和一些相近概念的界限。
(一)判例与先例
先例在判例法体制下有三种含义:一是审判程序的惯例(court precedents);二是财产转让惯例(convincing precedents);三是司法判例(judicial precedents),即在后来的案件中作为法律渊源的先前的司法判决。这些判决被认为包含了一个原则,即在后来的有着相同的或非常相关的法律问题的案件中,这个原则可被看作是规定性或限制性的原则,它至少可以影响法院对该案的判决,甚至就是在遵循先例原则指导下决定案件。在第三种含义上的先例正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普通法判例。
(二)判例与案例
在我国法学理论和司法实务中,案例是更为流行的法律术语,以致有相当一部分人将案例与判例混同使用。从文义上看,案例与判例各有侧重。对此,沈宗灵教授曾精辟地指出:“从字面上讲,判例比案例更为确切。判例一词表示以某一判决作为处理同类案件的前例。对于作为法学研究的对象来说,人们注意的不仅是案件事实,而是法院的具有典型性的判决,包括作出判决者对案件事实如何陈述和分析,如何在这事实的基础上适用法律,进行推理,提出什么论据,最终作出什么判决,等等。只有这样的判例才能对同类案件的处理具有参考价值,甚至作为前例。”陈兴良教授认为,案例是某一案件的案情(包括诉讼请求、相关答辩、法院查明的事实情况)和证据等材料的总称;判例则是法院根据案情和证据对某一具体案件所作出的判决或者裁定,这一判决或者裁定为以后审理类似案件确立了可资参考、借鉴甚至遵循的某项法律原则。比较而言,案例重在对案情的陈述,而判例则主要是对案情的法律评判(判决的理由和判决的解释)。与此相应,通常的案例分析和判例研究同样不可等同。赵秉志教授认为,案例分析,是指对案件事实进行解析,并提出应如何适用法律的意见。在刑事案例分析中,案例分析往往涉及应当如何对事实进行认定,如何划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以及应当如何依法正确适用各种刑罚等问题。而判例研究,则是指对于法院判决及其理由进行分析和评价。案件分析是以案件事实为对象,分析如何对其适用法律;判例研究则是以法官裁判为对象,评价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尽管如此,判例与案例仍然具有实质性的区别:一方面,“判例”这一称谓不可避免地与国家司法权联系在一起,它所包括的不再是一般性的法律运用,而是包含了法官的法律适用、评价行为、命令形成行为乃至法官在适用法律中的惯习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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