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贸易纠纷案例评析(2003-2006)
分類: 图书,管理,WTO,
作者: 朱榄叶 编著
出 版 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1-1字数: 493000版次: 1页数: 607印刷时间: 2008/01/01开本: 32开印次: 1纸张: 胶版纸I S B N : 9787503678967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本书收集了2003~2006年WTO争端解决机制处理的所有纠纷,特别是通过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程序处理的42个案件,并选择了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中与WTO法律规定联系最密切的要点,做了详细的阐述和分析。奉书对于研究wT0法律制度的学者以及从事与WT0各项协定相关业务的政府部门及律师都是一本非常实用的参考书籍。书中案例顺序按照wT0各项协定规定编排,便于读者查找。
作者简介
朱榄叶,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牛导师。从事知识产权法和国际经济法的教学和研究。曾作为客座教授在美国、比利时、荷兰、澳大利亚和新加坡等国多所大学法学院讲授比较知识产权法、中国司法制度和经济法、国际贸易公法等课程。经中国政府推荐,2004年2月17日,被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DSB)批准列入争端解决指示性专家名单。
目录
最惠国待遇
欧共体:对发展中国家给予税收优惠的条件
美国:在欧共体荷尔蒙案中继续中止义务
加拿大:在欧共体荷尔蒙案中继续中止义务
关税减让
欧共体:无骨分割冻鸡关税分类
埃及:影响纺织品和服装进口的措施
巴拿马:牛奶产品关税分类
多米尼加:影响从多米尼加进口的外汇收费
国民待遇
加拿大:小麦出口和谷物进口措施
多米尼加:影响香烟进口的措施
多米尼加:影响香烟进口和国内销售的措施
墨西哥:对软饮料和其他饮料的税收措施案
中国:集成电路增值税
中国:影响汽车部件进口的措施
取消数量限制
日本:影响苹果进口的措施
澳大利亚:影响新鲜水果蔬菜进的措施
日本:干紫菜和加味紫菜进口配额
巴西:翻新轮胎进口措施
土耳其:影响大米进口的措施
GATT第24条
欧共体:影响大蒜关税配额的措施
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
墨西哥:阻止尼加拉瓜黑豆进口的措施
澳大利亚:进口检疫制度
欧共体:影响生物技术产品批准和销售的措施
克罗地亚:影响动物及肉制品进口的措施
反倾销措施协定
阿根廷:对巴西家禽的最终反倾销税
美国:对日本不锈碳钢板产品反倾销税日落复审
美国:对加拿大针叶木材反倾销最终认定
美国:对阿根廷产油国管状产品反倾销措施日落审查
美国:对墨西哥水泥反倾销措施
美国:对墨西哥石油国管状产品反倾销措施日落复审案评析
南非:对土耳其地毯最终反倾销措施
美国:计算倾销幅度的法律、条例及方法(归零法)
墨西哥:对美国牛肉和大米的最终反倾销措施(关于大米的申诉)
印度:对欧共体产品的反倾销措施
印度:对孟加拉电池反倾销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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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估价协定
原产地规则协定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保障措施协定
TRIPS协定
服务贸易总协定
透明度
后记
书摘插图
欧共体:对发展中国家给予税收优惠的条件(WT/DS246R)。
申诉方(被上诉方):印度
被申诉方(上诉方):欧共体
第三方(第三参与方):玻利维亚、巴西、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古巴、厄瓜多尔、萨尔瓦多、危地马拉、洪都拉斯、毛里求斯、尼加拉瓜、巴基斯坦、巴拿马、巴拉圭、秘鲁、斯里兰卡、美国、委内瑞拉
2002年12月9日,印度提出与欧共体进行磋商,以解决欧委会对发展中国家实施关税优惠措施的条件问题。双方磋商未果,应印度的请求,2003年1月16日,专家组成立。2003年10月28日,专家组作出最终报告。欧共体提出上诉,2004年3月18日上诉机构作出了报告。2004年4月20日,I)SB通过了上诉机构和专家组报告。
本案争议涉及欧共体在2002年至2004年期间给予发展中国家关税优惠方案的条件问题。争议源于欧共体第250l/2001号条例,该条例包含对关税优惠的一般性安排、对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安排以及反毒品、环境保护和劳工权利的三种特别奖励安排。条例规定,对于特别奖励安排只有符合欧共体自定标准的发展中国家才能获得其中的优惠,包括更多的产品享受关税优惠以及更大幅度的关税减让。只有条例的“一般安排”中规定的关税优惠适用于附件一所列的所有国家,而“特别奖励安排”中规定的给惠产品范围和关税减让程度各不相同,有资格享受这些特别安排的国家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目前“反毒品特殊鼓励安排”(以下称“反毒品安排”)只对12个国家适用,其享受的特别奖励包括:(1)对“反毒品安排”中涉及而“一般安排”中未涉及的产品,12个受惠国可以享受零关税,而其他发展中国家只能按照“一般安排”支付全部的共同关税;(2)对于“反毒品安排”和“一般安排”中均包含的“敏感类产品”,12个受惠国也享受在欧共体市场的零关税,而其他发展中国家只享受“一般安排”中对于普通关税下的减让。
本案申诉方印度就条例中的“反毒品安排”对欧共体提起诉请,认为该安排中欧共体只对12个国家给予特别优惠的市场准入条件,这既违反GATT1994,第l条的最惠国待遇,也不符合1979年授权条款(enabling clause)第2(a)项脚注3中的“非歧视”要求。而欧共体则认为其“反毒品安排”符合授权条款,倘若专家组认为违反GATT最惠国条款,则该“反毒品安排”属于GATT第20(b)条的例外规定。 专家组报告裁定被诉措施不符合GATT第1,1条,并认为欧共体有义务“援引”授权条款并证明“反毒品安排”与其相符,基于专家组对授权条款“非歧视”要求的理解,报告裁定欧共体未证明其“反毒品安排”符合授权条款。随后欧共体上诉,声称专家组的裁定建立在对GATT第1,1条和授权条款的错误解释上,尤其对授权条款第2(a)项的脚注3和第3(c)项的分析有误。在复审中,上诉机构推翻了专家组就授权条款要求“无差别地向所有发展中国家提供相同关税优惠规定”的结论,但依然裁定欧共体条例的“反毒品安排”并不符合授权条款,违反了GATT 1994,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