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金融企业企业所得税纳税实务与政策分析
分類: 图书,经济,经济法 ,税法,
作者: 卢健 编著
出 版 社: 中国金融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7-4-1字数: 300000版次: 1页数: 350印刷时间: 2007/04/01开本: 16开印次: 1纸张: 胶版纸I S B N : 9787504943699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本书立足于指导税务操作、控制税务风险,注重实务,具有全面、具体、可操作性强的特点,该书在企业所得税一般政策规定的基础上,收集整理了大量资料,专门针对金融企业的特殊性,分析了金融企业企业所得税具体操作中政策的适用和需要注意的问题,力求为金融企业财务和税务专业人士及其他相关人士提供更加专业化的帮助。本书适合各类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企业财务和纳税管理人员阅读,对税务机关、税务咨询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和财务顾问机构的专业人士也具有参考意义。
本书契合金融企业税务管理的专业化、精细化需求,立足于指导税务操作,控制税务风险,针对金融企业的特殊性,分析了金融企业企业所得税具体操作中政策的适用和需要注意的问题,力求为金融企业财务和税务专业人士及其他相关人士提供更加专业化的帮助。
目录
前言
第一部分 金融企业所得税纳税实务操作
第一章 金融企业所得税的基本要素
第一节 金融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和税率
一、金融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确定条件
二、金融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税收管理权
三、金融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第二节 金融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
一、金融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
二、金融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期限
第三节 金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二章 金融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一节 金融企业收入总额的确定
一、生产经营收入
二、财产转让收入
三、租赁收入
四、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五、股息收入
六、应计入收入总额的一些具体项目
七、其他收入
第二节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
一、税前扣除的前提及原则
二、成本、费用、税金、损失的税前扣除
三、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进行税前扣除的项目
四、准予税前扣除的具体项目
第三节 不得税前扣除的项目
一、资本性支出
二、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三、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四、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五、超出扣除标准、范围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六、各种赞助支出
七、贿赂等非法支出
八、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各种准备金
九、担保人承担归还的与自身应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本息
十、年度内应计未计的扣除项目
十一、预提费用
十二、已出售或出租住房的折旧费用和维修费用
十三、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
十四、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超过规定比例而发生的借款利息
十五、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金支出
十六、为投资者或雇员投保的人寿保险、个人财产险、基本保障外的补充保险
十七、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
十八、返还手续费
十九、超过或高于扣除范围和标准的部分
二十、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第三章 贷款应收利息
第一节 贷款应收利息的会计处理
一、贷款应收利息的定义
……
第四章 呆账核销和财产损失扣除
第五章 银行重组、上市过程中的涉税事宜和税收筹划
第六章 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
第七章 外资金融企业企业所得税纳税实务
第八章 金融企业在国际业务交往中涉及的外国企业企业所得税问题
第九章 内资金融企业企业所所得纳税申报报表填报
第二部分 相关税收法规
第一章 基本税收政策
第二章 金融企业所得税政策
附录一 涉及金融企业所得税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附录二 涉及金融企业所得税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
附录三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及解读
书摘插图
第一部分 金融企业所得税纳税实务操作
一、金融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确定条件
(一)实行独立经济核算是基础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实行独立经济核算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企业或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独立经济核算”是指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同法人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企业或组织法人必须具备独立经济核算的条件,因此,其必定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具备独立经济核算条件的企业或组织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但是其可能不符合法人条件,因此,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一定都是法人。可见,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概念同法人并不相同,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例如,商业银行分行属于独立核算的非独立法人,但又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在所得税管理上,“独立经济核算”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因为这是界定纳税主体的基础条件,只要符合“独立经济核算”的条件,就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就有义务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履行纳税申报及承担相关纳税责任。
(二)特殊规定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批复》(国税函[1998]676号)的规定,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独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但未进行独立经济核算的,虽不同时具备税法规定的独立经济核算的三个条件,也应当认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