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第二版)(21世纪远程教育精品教材·法学系列)
分類: 图书,法律,高等法律教材教辅,民法,
作者: 孙若军 编著
出 版 社: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字数:版次: 2页数: 225印刷时间:开本: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300059662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本书理论和实践相结合,依据继承法的基本框架和理论体系,吸收近年来国内最新的科研成果和审判实践经验,对我国继承制度进行了全面的阐述。本书立足于引导学生系统、深入地了解我国现行继承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充分认识继承制度中的各种法律问题,形成较为合理、科学的知识结构,帮助学生掌握继承纠纷中的规律和特点,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处理财产继承纠纷的能力。
作者简介
孙若军,l996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婚姻法学研究所所长助理兼办公室主任,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市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地石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主要教授婚姻法、继承法、民法案例分析等课程。曾参与撰写《婚姻家庭法》、《民法案例分析》、《新婚姻法释义》等多部教材和专著,发表《论新婚姻法确立的离婚标准》、《论离婚损害赔偿
制度》等多篇学术论文。
目录
第一章 继承制度和继承法
第一节 继承制度
第二节 继承法
第三节 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继承法律关系
第一节 继承法律关系概述
第二节 继承人
第三节 继承权
第四节 遗产
第三章 法定继承
第一节 法定继承概述
第二节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
第三节 代位继承
第四节 转继承
第五节 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
第四章 遗嘱继承
第一节 遗嘱继承概述
第二节 遗嘱的形式和内容
第三节 遗嘱的变更、撤销和执行
第四节 共同遗嘱、后位继承和补充继承
第五章 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第一节 遗赠
第二节 遗赠扶养协议
第六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节 继承的开始
第二节 遗产债务的清偿
第三节 遗产的分割
第四节 继承法的适用
第七章 涉外继承和涉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继承法律问题
第一节 涉外继承
第二节 涉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继承法律问题
参考文献
书摘插图
第一章 继承制度和继承法
第一节 继承制度
一、继承的概念
继承从词义上讲,一般是作承接、延续、继任解释,泛指在历史的发展进程中,后代对先辈创造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传递和弘扬。从法学的意义上讲,继承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继承,是指生者对死者生前所享有的权利的继承,其内容不仅包括财产继承,也包括身份继承。所谓身份继承,包括子承父业、世袭爵位、家长身份和祭祀祖先的权利等,这是在古代继承法上被普遍确认的继承制度。狭义上的继承,是指生者对死者享有的财产和财产权利的继承,其中既包括对积极财产的继承,也包括对消极财产的继承。
在现代法上,继承作狭义的解释,专指财产继承。所谓财产继承,是指财产所有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按照法律的规定或遗嘱的指定,将死者遗留下来的财产和财产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所有的一项法律制度。
在继承中,因死亡而将其生前所享有的财产和财产权利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死者,称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财产,称为遗产。在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内,依法或依遗嘱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人,称为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在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外的,依照遗嘱的指定承受遗产的人,称为受遗赠人。
二、继承的基本特征
继承制度是随着家庭和私有制的出现而产生的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与其他民事法律制度相比,继承制度有如下基本特征:
1.继承必须以被继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为前提,这是继承首要的、最基本的特征。继承是因人的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发生的,没有死亡,就没有继承的开始。在人类早期实行身份继承时,曾有把户主丧失户主权,如丧失行为能力、丧失国籍、离家等,作为继承开始的原因的。但在近现代,各国一般都废除了身份继承而实行财产继承,即只有在财产所有人死亡后,才能按照继承法律的规定转移财产的所有权,由此,被继承人死亡成为继承开始的唯一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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