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保险监管文献汇编NAIC卷(上下册)
分類: 图书,经济,保险 ,
作者: 孟昭亿主编
出 版 社: 中国金融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1-1字数: 2393000版次: 1页数: 1194印刷时间: 2008/01/01开本: 16开印次: 1纸张: 胶版纸I S B N : 9787504945471包装: 平装编辑推荐
监管规则是保险监管活动的基础和依据。一个完备的保险监管规则体系,对于中国保险业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对尚处于发展初级阶段的中国保险监管来说,国际成熟的保险监管规则,无疑需要认真研究,加以借鉴。为反映国际保险规则发展趋势,引进国际保险监管经验,促进中国保监会在保险业快速发展中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中国保监会国际部利用中欧金融服务合作项目,组织编写了《国际保险监管文献汇编》,共四卷。本书为其中第四卷《美国卷》。本书为中英文对照,从单一国家的角度阐述了美国保险监管体系的发展和特色,内容丰富,论述清楚,对我国的保险监管和保险业建设提供了有益的指导。 NAIC是全美保险监督官协会的简称。美国的保险监管依据各州的法律进行,每个州都有独立的保险监管机构,推行各自的监管标准。NAIC是全美各州保险监管机构组成的协会组织,主要任务是制定监管范例法文本,协调各州关系和对外交往等。NAIC卷的研究对象,就是该组织制定的范例法。范例法虽然只是美国各州保险立法的参考范本,并未付诸监管实践,但它集中反映了美国保险监管的立法思想和监管精神,值得我们认真研究。NAIC范例法篇幅宏大,体系完整,几乎涉及了保险监管的全部方面,而且内容翔实,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出于中美保险监管规则体例上的差别和篇幅的考虑,编者挑选了其中最具代表性、对我国保险监管最具借鉴意义的部分规则进行了重点介绍,希望读者能够从中了解到美国保险立法的精髓。 编辑统览全书,认为本书内容丰富,针对性强,是中国保险业从业人员和政策制定者参阅的工具性和参考性图书,建议出版。
内容简介
NAIC是“全美保险监督官协会”的简称。生产国的保险监管依据各州的法律进行,每个州都有独立的保险监管机构,推行各自的监管标准。NAIC是全美各州保险监管机构组成的协会组织,主要任务是制定监管范例法文本,协调各州关系对外交往等。NAIC卷的研究对象,就是该组织制定的范例法。范例法虽然只是美国各州保险立法的参考范本,并未付诸监管实践,但它集中反映了美国保险监管的立法思想和监管精神,值得我们认真研究。NAIC范例法篇幅宏大,体系完整,几乎涉及了保险监管的全部方面,而且内容翔实,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出于中美保险监管规则体例上的差别和篇幅的考虑,我们挑选了其中最具代表性、对我国保险监管最具借鉴意义的部分规则进行了重点介绍,希望读者能够从中了解到美国保险立法的精髓。
目录
总评
《NAIC卷》外方评述(Review of NAIC volume)
《NAIC卷》中方评述
正文目录
第一部分意外伤害和健康保险
1.健康保险准备金示范规定
2.小企业雇主及个人健康保险可得性示范法案
3.质量评估与改进示范法案
4.团体医疗保险的定义及其标准条款示范法案
5.小企业雇主健康保险可得性示范法案
第二部分保健组织
1.保健组织示范法案
第三部分人寿保险
1.团体人寿保险定义与标准条款示范法案
2.人寿保险信息披露示范规定
3.万能寿险示范规定
4.人寿保险和年金替换示范规定
5.人寿保险多重保单示范规定
第四部分长期护理保险
1.长期护理保险示范法案
2.长期护理保险示范规定
第五部分财产和意外保险
1.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汽车保险拒保、中止和披露示范法案
2.财产和意外保险精算评估示范法
3.团体个人财产保险和意外保险示范法案
4.财产和意外保险费率厘定示范法
第六部分年金/可转换合约
1.利息指数型年金保险合同监管示范条例
2.慈善年金示范法案
3.双层年金信息披露示范法案
4.修正保证年金监管条例
5.变额寿险监管示范条例
第七部分再保险
1.再保险信贷问题示范法案
2.人寿和健康再保险协议示范规定
第八部分公司组织、管理、证券
1.保险人投资示范法案
2.衍生工具示范规定
3.保险人投资示范法案
4.保险公司风险资本示范法案
5.健康组织风险资本示范法案
6.预先信息披露和监管法案
第九部分控股公司
1.保险控股公司体系监管法案
2.保险控股公司报告格式与规程监管标准
第十部分代理人/经纪人/举绩者
1.代理人继续教育示范规定
2.执行总代理人法案
3.产权保险代理人示范法案
第十一部分会计
1.关于团体保单中最低给付保证提供资金支持的独立账户示范规定
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的示范规定
第十二部分检查
1.检查示范法
第十三部分 内部交易
1.关于国内股份保险公司股权证券内部交易的法案
2.国内股份保险公司股权证券内部交易法案的适用规则
第十四部分偿付能力
1.未报告减损的刑事制裁示范法案
2.人寿和健康保险担保协会示范法案
3.财产及责任保险担保协会的事后评估示范法案
4.保险人重生与清算示范法案
5.行政监督示范法案
第十五部分标准不丧失和评估
1.个人延期年金的标准不丧失价值法
2.标准评估法
第十六部分不公平交易
1.不公平交易行为法案
媒体评论
监管规则是保险监管活动的基础和依据。一个完备的保险监管规则体系,对于中国保险业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对尚处于发展初级阶段的中国保险监管来说,国际成熟的保险监管规则,无疑需要认真研究,加以借鉴。
为反映国际保险规则发展趋势,引进国际保险监管经验,促进中国保监会在保险业快速发展中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中国保监会国际部利用“中欧金融服务合作项目”,组织编写了《国际保险监管文献汇编》,共四卷,《国际保险监管文献——IAIS卷》(以下简称《IAIS卷》)为本套丛书的第一卷。
IAIS是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的英文简称,是一个专业性的国际保险监管组织,于1994年在瑞士巴塞尔成立,它以通过制定全球保险监管的指导原则和标准、提高成员国保险业的监管水平和发展保险业国际监管标准为方向,协助各国建立高效、公平和稳定的保险市场,维护国际保险市场的稳定和保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
IAIS的监管体系以保险机构风险控制为核心,涉及保险监管总体指导方针的制定,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风险的监管,对保险主体市场准入的监管,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等。既从单一的传统保险业务,也从金融一体化形势下的综合监管角度制定了尽可能清晰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操作原则及准则。
《IAIS卷》共分一般监管、监管体系、被监管机构、持续监管、审慎要求、市场和消费者、反洗钱/反恐融资七个部分。另外,还单独列出一个评论单元,对文献的意义和作用进行较为详细的说明。
阅读《《IAIS卷》,读者可将其中的24篇文件划分为几个类别,即关于保险监督管理的指导思想和核心原则,保险主体的经营及其偿付能力监管,现场监管与信息披露等监管手段,跨行业、跨地域业务的复合金融服务的综合监管,协调与合作的指导思想。通过对24篇文件的学习和阅读,可以看出IAIS保险监管体系是指导和协调全球保险业发展的,因此,其保险监管体系的特点是重视有效市场体制所需的基础,强调保险监管体系四大要素的协调,以保险机构监管为核心,重在保险机构的风险控制,现场检查与信息披露相结合,连续监管,审慎监管,严格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实施跨地域金融服务的综合监管;反洗钱和打击对恐怖组织的资金支持等。这些特点从总体上表现出了该体系的全面性,而不过于强调对某一具体环境的针对性,同时,特别强调保险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
作为新兴市场经济国家,中国的保险监管正处于迅猛发展的过程中。从中国的保险市场发展和保险监管现状来看,IAIS保险监管体系对完善中国保险监管体系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特别是在以下五个方面:首先是建立有效的市场体制所需的基础,包括立法、会计原则、精算师和审计师以及可靠的数据库;其次是加强保险主体的市场行为,特别是保险主体的公司治理;三是加强保险机构的风险控制,特别是保险公司资本充足性与偿付能力监管;四是建立良好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关键信息披露的质量、及时性和相关标准,同时,通过解除不必要的限制和允许健全的保险公司介入保险市场的方式,来促进保险行业的市场竞争;五是加强国际保险人及其跨国业务的运营监管。
《IAIS卷》对指导中国保险监管人员,以及规范保险从业人员的行为非常必要,意义重大。除此之外,本书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1.作为文件汇编,书中各文件之间逻辑联系不太紧密,可独立阅读。
2.叙述平实,用语专业,涉及的专业词汇较多。
3.为中英文对照本,读者可对比学习阅读,或进行相关的文件检索
——对外部 仲垣
书摘插图
第一部分意外伤害和健康保险
1.健康保险准备金示范规定
第1节简介
A.宗旨和适用范围
本规定的宗旨是为了执行(此处引用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标准估价法的法律部分)。
规定中的这些标准适合包括趸缴信用失能的伤残保险在内的所有个人和团体健康(意外事故和疾病)保险项目。所有其他信用保险不属于本规定范围。
如果一个保险人认为只有超过本规定的最低标准,才能保证自己的健康保险准备金储量充足,那么就应该增加准备金储量,并且将增加后的准备金视为该保险人的最低准备金。
对于任何一组合同,或对于一个保险人的整个健康保险业务来说,一次给定估价日期的预期总保费估价是对该保险人的准备金是否充足的最终考验。鉴于在估价日有各种已生效的处于理赔或保险偿付展期状况等合同的存在,这种总保费估价将考虑估价日保险人的现值,包括:所有未支付的预期保险金、所有未支付的预期开支和所有尚未期满的或预期的保费,其中尚未期满的或预期的保费在调整后将作为将来合理增长的保费而生效。
当对于任何较为重要的一批合同,或对于一个保险人的整个健康保险业务的准备金充足程度存在重大疑问时,保险人就要进行这种总保费估价。如果发现准备金储量不足,就应当立即进行亏损确认,并把准备金恢复到充足状态。任何合同都要准备好充足的准备金(包括理赔准备金、保费准备金和合同准备金或任何其他准备金(,无论这些合同在这些标准下是否要求有合同准备金。
如果根据这些标准确定的最低准备金数量超过了预期总保费估价确定的准备金量时,最低准备金仍作为在这些标准下的最低准备金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