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论体系的演变——自“科学技术世纪”至“风险技术社会”的一种叙述和解读(北大刑法博士文丛)
分類: 图书,法律,刑法,犯罪学,
作者: 方泉 著
出 版 社: 公安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1-1字数:版次: 1页数: 325印刷时间:开本: 大32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811099591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最初的犯罪论体系作为自然科学研究方法的产物,其后的演变遵循了从存在论走向规范论的路径,体现了人文主义反思在刑法学发展上的必然。至技术风险社会全面到来,所谓基于“安全刑法”、“仇敌刑法”理念下的论体系所谓“功能性”的学术面纱,是论者对人被进一步工具化的危险的漠视。在此种解读下,作者表明其“谨慎下宽容”的基本态度和反对“人的工具化”的并和论立场。从全书的结构来看,作者既从认识论是次把握犯罪论体系的演变线索,也关注各成立要件理论的成长,以期在宏观上及微观上获得学术立场的统一。
作者简介
方泉,女,1974年9月出生,安徽芜湖人。1995年6月获武汉测绘科技人学(现武 汉人学测绘分部)工学学士学位,2001年7月获上海大学法学硕士学位,2004年6月获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学位。现为澳门科技入学法学院副教授。在内地及澳门的学术期刊发表《略论刑法学研究中的“事”与“器”》等十余篇学术论文;合著或参与写作的著作包括《罪刑均衡论》、《技术制衡下的网络刑事法研究》、“澳门消费者权利保护及市场竞争法律制度研究》等;先后参与上海市政府信息化办公室项目“欧美中信息社会政策与法律问题比较研究”、北京大学985项目“罪刑均衡论”、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基金项目“技术制衡下的网络刑事法研究”等科研活动,先后主持澳门基金会“澳门市场竞争与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研究”及“澳门刑法有关犯罪成立的立法及理论的比较研究”等项目。
目录
导论
上篇从科学主义到新康德主义再到技术理性:认识论与方法论上的观察与反思
第一章犯罪论体系之初建:“科学技术世纪”的产物
第一节“科学技术世纪”的时代背景及哲学上的准备
第二节学科上的准备:近代医学解剖技术启发的另一种思路
第三节符合“科学性”要求的古典犯罪论体系:自然(科学)主义及实证主义方法的产物
小结
第二章犯罪论体系之中期演变:从科学(自然)主义到反科学主义(新康德主义)
第一节对科学技术的重新认识及风险技术社会的初步形成
第二节技术“座架”中的哲学走向
第三节新康德主义的价值学说:犯罪论体系演变的认识论、方法论主导线索
第四节新古典体系到通说体系:新康德主义的“和平演变”
第五节检定新古典体系以来的新康德主义(反科学主义)立场与事实-价值二分的方法
小结
第三章犯罪论体系之晚近动向及其批判:人被工具化的危险
第一节技术理性及其人文主义批判
第二节晚近“功能性”规范论体系:以目的理性体系及纯粹规范论体系为示例
第三节对以刑法目的观为指引的“功能性”规范论体系的分析与批判
第四节祛除技术理性统辖选择并和论立场
小结
下篇“容许”技术社会中之“危险”:犯罪成立要件(要素)理论的演变及去向
第四章行为:从身体行止到“技术规定性”与“社会重要性”
第一节行为要件略论
第二节基于传统物理空间的行为理论
第三节技术社会中行为的“技术规定性”与“社会重要性”:以网络行为为实例
小结
第五章因果关系:从“条件”到“风险”
第六章违法性:从形式违法性到行为无价值
第七章责任能力:从医学解剖到基因分析
书摘插图
第一章犯罪论体系之初建:“科学技术世纪"的产物
(启蒙运动至19世纪、20世纪之交)
任何理论体系的建立,其认识论、方法论上的指导及所属学科的建设都是必不可少的基础理论准备,古典犯罪论体系也不例外,它的建立所需之种种准备均孕育并产生自启蒙运动以来的“科学技术世纪”。因此,以下论述为犯罪论体系的建立追根溯源,而非缘木求鱼。
第一节 “科学技术世纪”的时代背景及哲学上的准备
科学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定义繁多,很难选出一个既概括又精确的版本。本书主要从两个角度来认识它:从形态上看,科学作为一种系统化的、有条理的关于自然规律的知识体系,一般由实验事实、基本概念、原理及定律、演绎体系等部分组成。而作为一种社会活动的科学,既指生产知识的动态研究过程--这个实践过程具有基本的社会特征;又作为社会的子系统,是一种职业化了的社会事业,一种社会组织形式,一种社会 犯罪论体系的演变建制。①另一方面,技术则普遍地被认为是对科学的应用过程。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科学与技术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密切,技术反而被看作是科学的先导,甚至成为新的意识形态(哈贝马斯语)。但无论如何,对于科学技术内涵的讨论非本书所旨,在我们的语境中,首先还是将问题简单化:科学技术即指自然科学知识及其应用。
近代科学的产生源于哥白尼(Copemicus),再经伽利略(Galileo)至牛顿(Newton),以牛顿建立的牛顿力学和牛顿物理学为基点,近代科学开始形成。一般认为,“科学技术世纪”自15世纪开始,至19世纪全面展开。而正是在这个时期,哲学上的突破为各个科学研究领域,包括刑法学犯罪理论研究均做好了认识论和方法论的准备。
一、“科学技术世纪”的哲学突破
真正的自然科学的发展只是从15世纪下半叶才开始,此后,自然科学的日益发展,把自然界分解为各个部分,把自然界的各种过程和事物分成一定的门类,对有机体的内部按其多种多样的解剖形态进行研究,这是最近400年来在认识自然界方面获得巨大进展的基本条件。②自然科学逐步挣脱哲学和宗教神学的束缚,成为人们驱逐黑暗中世纪的有力武器。16世纪,哥白尼的“日心说”,宣布了自然科学对神学的独立。16-18世纪最基础的自然科学是机械力学,到18世纪,牛顿力学已经扩充到自然科学的各个领域。各个自然科学部门,如力学、数学、物理学、化学、生理学、生物学等部门都开始形成并取得一些重要成果。这一时期,科学更加丰富、生动地反映思维方式,人们用自然科学反对宗教唯心主义并突破了形而上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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