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法专论 (民法精品系列教材)
分類: 图书,法律,高等法律教材教辅,民法,
作者: 杨立新 著
出 版 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5-12-1字数: 460000版次: 1页数: 384印刷时间: 2006/12/01开本: 16开印次: 2纸张: 胶版纸I S B N : 9787040162165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本书是我社百门精品教材“民法系列教材”中的一种。该系列教材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研究基地王利明教授、杨立新教授担任总主编,在编写中突出了以下几个方面:(1)按照民法模块课程的体系设计丛书,将民法模块的总则、人格权、物权、合同法总论、合同法分论、亲属法、继承法、侵权行为法,按照大学本科高年级专业模块课程开设的要求,分别予以阐述。(2)每种教材均为一个人或两人的专著型教材,从而能够很好地做到内容统一、体系清晰,同时能够突出个人风格。(3)在具体内容的阐述中,注意体现案例与理论的结合,突出民法理论的实际应用,突出对高年级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的培养。
本书结合我国正在讨论制定的民法典的体系设计,对于人格权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基本方法结合典型案例进行了深入浅出的介绍和分析。对于理论和实践中探讨的难点、热点问题,如隐私权、肖像权、身体权等的保护问题进行了重点介绍。本书在每章内容的阐释中,都有很多的实际案例作为印证,注意体现案例与理论的结合,突出民法理论的实际应用,有利于启发学生思考理论问题,突出对高年级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的培养。全书体系清晰,特色鲜明,是一本很好的民法专业课教材。
作者简介
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法学院教授,兼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现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兼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曾任婚姻法学研究会和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从1975年起,从事审判工作、检察工作和法学研究教学工作,先后担任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员、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检察员;烟台大学法学院副教授。1980年开始进行法学研究并发表作品,法学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和民事诉讼法学,出版论著50余部,发表论文300余篇;多次到剑桥大学、伦敦大学、加利福尼亚大学、早稻田大学、台湾大学、政治大学、东吴大学、铭传大学、香港城市大学和澳门大学等著名学府访问讲学。
目录
第一编 人格权和人格权法
第1章 人格权法
第一节 人格权法是我国民事立法一项创举
第二节 人格权法的概念和特征
第三节 人格权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第四节 人格权法的渊源
第2章 人格权概述
第一节 人格的法律概念
第二节 人格权的概念及特征
第三节 人格权的分类以及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关系
第四节 人格权法律关系
第五节 人格权的权能
第3章 人格权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 国外人格权的历史发展
第二节 中国古代的人格权立法
第三节 中国近代的人格权立法
第四节 我国当代人格权立法与展望
第4章 人格权的法律保护
第一节 人格权的民法保护
第二节 人格权的刑法保护
第三节 人格权的行政法保护
第5章 人格权请求权
第一节 人格权请求权的存在基础
第二节 人格权请求权概述
第三节 人格权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关系
第6章 人格权的侵权法保护
第一节 侵害人格权的归责原则及举证责任
第二节 侵权民事责任构成
第三节 侵害人格权的侵权责任方式
第7章 人格权的延伸法律保护
第一节 人格权延伸法律保护概述
第二节 人格权延伸保护的理论依据
第三节 人格权延伸保护的基本内容
第8章 一般人格权.
第一节 从具体人格权到一般人格权的发展
第二节 我国一般人格权的立法
第三节 一般人格权概述
第四节 一般人格权的内容
第五节 对一般人格权的法律保护
第二编 物质性人格权
第9章 生命权
第一节 生命利益
第二节 生命权概述
第三节 生命权的内容
第四节 生命权的民法保护
第10章 健康权
第一节 健康与健康利益
第二节 健康权概述
第三节 健康权的内容
第四节 健康权的民法保护
第五节 对胎儿健康利益的保护
第11章 身体权
第一节 身体利益
第二节 身体权概述
第三节 身体权的民法保护
第四节 对尸体的法律保护
第三编 精神性人格权
第12章 姓名权
第一节 姓名和姓名利益
第二节 姓名权概述
第三节 姓名权的民法保护
第13章 名称权
第一节 名称和名称利益
第二节 名称权及其内容
第三节 名称管理和名称权转让
第四节 名称权的民去保护
第14章 肖像权
第一节 肖像与肖像利益
第二节 肖像权概述
第三节 肖像使用行为
第四节 肖像权的民法保护
第五节 保护肖像权的几个具体问题
第15章 名誉权
第一节 名誉
第二节 名誉权概述
第三节 名誉权的民法保护
第四节 新闻侵权
第五节 小说侵权
第16章 信用权
第一节 信用
第二节 信用权概述
第三节 信用权与征信
第四节 信用权的民法保护
第17章 荣誉权
第一节 荣誉
第二节 荣誉权概述
第三节 荣誉利益的准共有
第四节 荣誉权的民法保护
第18章 人身自由权
第一节 自由
第二节 自由权和人身自由权
第三节 人身自由权的民法保护
第19章 隐私权
第一节 隐私和隐私权的发展
第二节 隐私和隐私权
第三节 相关隐私及其规则
第四节 隐私权与知情权的:中突与协调
第五节 隐私权的民法保护
第20 章 性自主权
第一节 性利益和性自主权
第二节 性自主权的立法与现状
第三节 性骚扰
第四节 性自主权的民法保护
第21章 婚姻自主权
第一节 婚姻自主权的产生与发展
第二节 婚姻自主权概述
第三节 婚姻自主权的法律保护
书摘插图
第1章 人格权法
第一节 人格权法是我国民事立法一项创举
一、人格权法的重要地位
人格权是民法赋予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这种与民事主体的人身密切相关,关系到每一个民事主体的独立人格的民事权利,对于民事主体的独立人格和地位,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人格权与身份权构成人身权,与民法赋予民事主体的另一项基本民事权利即财产权,构成民法的两大支柱,成为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两类基本民事权利。而在人身权中,最重要的部分就是人格权。
首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一切民事权利,基本上都概括在这两类民事权利之中。财产权,主要是指物权,包括财产所有权即自物权,以及以利用他人财产而创造财产利益的他物权。债权历来被认作消极的财产权,与物权这种积极的财产权一道,构成完整的财产权,因而债权作为重要的财产权利,被财产权所概括。只有少数民事权利不是单纯的财产权或人身权,而是由人身权和财产权这两种基本权利结合起来的权利。如知识产权既是无形财产权,又是人身权;继承权是因身份权而发生的财产权。这样的权利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和内容。
其次,人格权历来受到民法的重视。在古老的罗马法中,法律就赋予自由人以独立的人格,享有完整的人格权。立法强调这种权利,以自由人真正享有做人的完全资格。在资产阶级革命初期建立的近代民法,一方面过于强调财产权利的重要性,宣称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观念广泛扩张;另一方面则对人格权的重要性有所忽视,认为人格平等乃是交易和占有财产要求的产物,乃至于主张“人格权本质上就是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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