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配习题光盘、赠教学课件) (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必修课、选修课系列教材)

分類: 图书,法律,高等法律教材教辅,民法,
作者: 陶毅 主编
出 版 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6-4-1字数:版次: 1页数: 326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040183450包装: 平装编辑推荐
本书是在我国婚姻家庭法治建设不断发展的形势下,为了适应高等法学教育之需编写完成的。根据我国婚姻家庭法治建设的新发展和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教学改革的需要,书中对婚姻家庭法的基本理论做了较全面的阐述,对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做了较深入的诠释,每节均有“要点提示”和“复习参考题”,并在应用性较强的各节增加了“法律实务”。正文之后附有相关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可以作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教科书,也可供研究参考和进行法治宣传教育使用。
内容简介
本书是教育部“高等教育面向21世纪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计划”研究成果,是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本书以我国修正后的《婚姻法》以及《婚姻登记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一系列最新司法解释为依据而撰写,充分体现 “新法律”、“新教材”的特色,既注重法律原理、立法精神和法律规则的阐释,又指明了法律实施的途径。结构上不拘泥于现行法律的体系,分为总论、分论两部分,总论从宏观上阐述婚姻家庭法基本原理、原则和法律关系的特点,分论分别论述结婚法、夫妻关系法、离婚法、亲子关系与收养法、监护与扶养法、特殊婚姻家庭关系法与婚姻家庭救助法、每—节均有“要点提示”和“复习题”,实用性较强的各节还附有“法律实务”。附录中收入了重要的婚姻家庭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便于查阅。本书还附赠《婚姻家庭法习题集》光盘,供学习者对课程内容进行阶段复习、自我测试以及参加考研、司法考试之用。
本书可以作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教科书,也可供研究参考和进行法治宣传教育使用。
目录
总 论
第一章 婚姻家庭制度与婚姻家庭法
第一节 婚姻家庭制度的发生与发展
第二节 亲属关系
第三节 婚姻家庭法概述
第二章 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和法律原则
第一节 婚姻家庭法律关系
第二节 婚姻家庭法律原则
分 论
第三章 结婚法
第一节 结婚法概述
第二节 结婚实质要件
第三节 结婚形式要件
第四节 婚姻的无效与撤销
第四章 夫妻关系法
第一节 夫妻关系法概说
第二节 夫妻人身关系
第三节 夫妻财产关系
第五章 离婚法
第一节 离婚法概说
第二节 协议离婚
第三节 裁判离婚
第四节 离婚的法律后果
第六章 亲子关系与收养法
第一节 亲子关系法
第二节 收养法
第七章 监护与扶养法
第一节 监护法
第二节 扶养法
第八章 特殊婚姻家庭关系与婚姻家庭救助法
第一节 特殊婚姻家庭关系法
第二节 婚姻家庭救助法
附录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书摘插图
总 论
第一章 婚姻家庭制度与婚姻家庭法
第一节 婚姻家庭制度的发生与发展
四、国家形态下的婚姻家庭制度
(一)古代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
伴随着一夫一妻制的形成与确立,阶级分化也日益明显,当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时候便产生了国家。在国家形态之下,以一夫一妻制为中心的婚姻家庭制度具有与原始婚姻家庭制度完全不同的性质和表现形式。它的最大特点就是与社会制度有着极其密切的关系,带有强烈的阶级色彩,贯穿着国家意志,法律(包括习惯法)成为重要的规范手段。
关于古代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应当看到两个很重要的基本点:
一个是,在奴隶制社会和封建制社会,绝大多数地区和绝大多数时期,自然经济占据着主导地位,亲属团体作为最主要的生产和消费单位,是全部社会关系的基石。英国近代法学家梅因在其《古代法》一书中讲到法律精神的发展过程时,曾经提出“由身份到契约”的著名理论,得到了广泛的认同。在古代社会,人们非常重视身份关系,在财产和身份二者的关系上一直以身份为本位;而包括婚姻关系在内的亲属关系一直是全部身份关系的核心。与之相适应,婚姻家庭制度在全部社会制度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另一个是,古代婚姻家庭关系最突出的特点是男女之间、夫妻之间、家长与家属之间公开的不平等;父权、夫权、家长权三位一体,人身依附色彩十分浓厚。家长专制,包办强迫婚姻,男尊女卑,漠视子女权益是古代各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共同特征。比如,古罗马前期的“家父权”非常强大。如果男子处在家长的地位,他的妻子就处在“准女儿”的地位,发生“人格减等”;其他家庭成员也都处在家父权的绝对支配之下。再比如,作为伦理支柱的中国古代“三纲”之中,有两条涉及亲属关系,这就是“父为子纲”和“夫为妻纲”所谓“纲”意味着统率和支配;女性始终处在受歧视和受压迫的地位;子女不但“无私财,无私蓄”,对家庭财产没有任何的支配与处分的权利,而且婚姻也要听从“父母之命”和“媒妁之言”,完全依照父母的意志缔结或者解除。古代社会亲属间不平等关系的另一个重要表现就是贵族男子享有“多妻”或者“纳妾”的特权。比如,早在《汉穆拉比法典》中就有允许自由民纳妾的规定;按照(古兰经》的教义,男子最多可以娶四个女子为妻;而中国古代则实行上层男子的“一妻多妾”制度。与此同时,奴隶主占有女奴隶、卖淫和欧洲中世纪的“情人”现象也十分普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