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

分類: 图书,法律,高等法律教材教辅,民法,
作者: 蒋月 主编
出 版 社: 厦门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7-12-1字数:版次: 1页数: 318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61527955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本书称之为“民法总论”,包括民法的一般知识和民法典总则编的基本内容。作为民法的“总论”,不是分别讨论民法的各种制度和民法学的各种研究,而是选取能够反映、发现、表达民法或者民法学整体的民法或民法学性质的事项进行讨论,并试图回答下列问题:民法是什么、民法典的历史与构造、民法的渊源、民法的适用、民法的解释、民法的基本原理等。
作者简介
蒋月,1962年生,浙江嵊州人。现为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民商法研究所主任。
西南政法学院法学学士(1984年)、法学硕士(1987年);广东外语外贸大学进修生(2003);英国伦敦大学学院法学院高级访问学者(2004-2005)。先后执教于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系(1987-1990年)、厦门大学法学院(1990年至今)。兼任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等职。 主要研究领域为婚姻家庭法、继承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法。曾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改工作(2001年)。发表《人民调解制度的理论与实践》(1994年)、《社会保障法概论》(1999年)、《夫妻的权利与义务》(2001年)、《中国农民工劳动权利保护研究》(2006年)等著作和论文多部(篇)。
目录
总序
前言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的界定和内容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第三节 民法的渊源
第四节 民法的效力与适用
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则
第一节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 平等原则
第三节 意思自治原则
第四节 公平原则
第五节 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节 公序良俗原则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第二节 民事权利
第三节 民事义务
第四章 民事主体
第一节 民事主体的确定
第二节 自然人
第三节 法人
第四节 非法人组织
第五章 物
第一节 物的界定
第二节 物的类型
第六章 法律行为
第一节 法律行为概述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三节 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第四节 无效的和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第五节 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
第七章 代理
第一节 代理概述
第二节 代理权
第三节 代理的类型
第四节 无权代理
第五节 表见代理
第八章 时间
第一节 期间
第二节 时效
第三节 诉讼时效
第九章 民事责任
第一节 民事责任的界定
第二节 民事责任的构成
第三节 民事责任的类型
第四节 民事责任的形式
书摘插图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的界定和内容
一、民法的含义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对民法的另一种认识,是从区分公法和私法的角度出发的。公法是适用于国家与私人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关系的法,民法是私法,是适用于私人之间关系的法。不过,这种非公法即私法的公私法二分法的理论,正受到挑战。一方面,在现代社会,只有民法发挥功能的纯粹的私法领域正在减少,对于大多数问题,各种行政命令与民法规范同时得到适用,甚至在某些私人关系领域,只有国家政策介入才可能对权利义务进行实质性调整。另一方面,社会法作为介手传统公法、私法之间的第三法域,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日益兴盛,改变了法律的某些基本思维和价值判断,例如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环境法、住宅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具有行政法性质的法律,已是非传统民法学说所能完全解释的。
民法可以区分为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实质民法与形式民法。
(一)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
广义民法,与私法概念同义,是指所有调整私人之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狭义民法,仅限于私法中的一部分,是指调整一定范围内的私人关系的法律规范。民法采广义说或者猴义说,受一国或地区民事立法政策 和体例的制约而有所不同。在采民商合一本例的国家或地区,其民法是广义的,如《意大利民法典》。在采民商分立体例的国家或地区,其民法是狭义的,是指商法以外的私法,此外,社会政策不同,一国或地区民法的范围还会有差异。有的国家民法包括婚姻家庭法、继承法、知识产权法,有的国家或地区则不尽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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