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干预与大学公共性的实现:中国大学的公共研究
分類: 图书,社会科学,教育,教育理论,
作者: 朱新梅著
出 版 社: 教育科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7-11-1字数: 240000版次: 1页数: 321印刷时间: 2007/11/01开本: 大32开印次: 1纸张: 胶版纸I S B N : 9787504139733包装: 平装编辑推荐
政府是否应该干预大学,政府为什么要干预大学?政府干预大学的边界和方式是什么,其干预效果如何? 本书从公共行政学的角度研究分析了政府干预大学的合法性、范围、方式及效果,提出大学的公共性是政府干预大学的合法性基础。
内容简介
大学具有教学、科研以及服务社会的职能,大学的这些职能对社会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这种积极作用就是大学的公益性。在现代社会,受教育权已成为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高等教育的大众化,高等教育的公正性问题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政府对大学的公共财政资助也要求大学必须对社会负责。这些因素构成了大学的公共性。政府干预大学的合法性基于大学的公共性,随着大学公共性程度的提升,大学在社会中的地位日益重要,政府对大学的干预也越来越多。
在不同的政治经济体制下,政府干预大学的边界是不同的;政府干预的机制、方式也各不相同,其干预的有效性也各不一样。
宪政政府干预大学止于教育自由、学术自由与大学自治,其干预的目的是提供并保障教育与科研经费的合法、正当、有效使用,维护教育公平,保障教育质量与学生受教育权利以及学术自由。政府干预大学的机制有科层制、市场机制与治理机制;其方式有法律手段、经济手段、信息手段、评估与监督、直接行政等。一般来说,政府的宏观间接调控效果比较好,既能达到干预大学的目的,又能保障学术自由与大学自治,有助于大学更好地实现公共性。
政府干预大学的目标制约着干预的效果。政府干预大学的各种不同目标之间可能存在一定的冲突与矛盾,如政府在教育资源与教育机会分配方面,既要保障教育效率,又要保障教育质量;既要保障教育公平,又要保障大学学术创新。
政府对大学的干预应遵循最小限度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公共性原则以及有效性原则;政府应注意干预的方式,提高干预的效率。
大学作为一个独立的组织,有自身的组织利益,大学的目标既可能与政府的目标一致,也可能互相冲突。在政府干预不够、社会监督不到位的情况下,大学很可能滥用自主权,导致教育腐败与学术腐败。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对大学实行全面而直接的干预,比较有效地保障了大学公共性的实现,如教育资源在空间布局上的均衡、学科与专业设置满足社会对人才的需求、教育公平等。但政府对大学长期全面直接的干预,使大学失去了活力,大学公共性的实现效率低下,其突出表现就是高等教育长期不能满足人民对高等教育的需求以及学术创新乏力。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学获得了独立的法人地位,政府从原来全面干预大学向有限干预转变,政府干预大学的方式方法也多样化了。但政府还保留着计划经济时代的一些制度、方法,出现了干预不当、冗余干预的问题。同时,高等教育领域中涌现的新问题,需要政府积极有效地干预,但政府能力有限,出现了政府缺位、不到位的问题。
要充分实现政府干预大学的目标,实现大学的公共性,应加强教育立法与教育政策制定的民主性、公开性,加强社会参与教育的公共治理,防止公共权力的异化;也要通过政府干预、市场竞争、社会参与以及大学内部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来约束大学,保障政府对大学有限而有效的干预,保障大学自主而能自律。
目录
导论 政府干预与大学自主的冲突与协调
一、研究的缘起
二、研究思路
三、相关研究概述
四、本书试图解决的问题
第一章 政府的公共性与政府干预
第一节 政府的公共性及其特征
一、公共性的内涵
二、政府的公共性
三、政府公共性的变迁
第二节 政府干预的合法性及其限度
一、政府干预的划界标准
二、政府干预的合法性
三、政府干预的限度
第三节 政府干预的机制与方式
一、政府在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中的角色
二、政府干预的机制
三、政府干预的方式
四、对政府干预的评估
第二章 政府干预与大学的公共性
第一节 大学的公共性及其形成
一、大学公共性的内涵
二、大学公共性的形成与发展
三、大学公共性的特点
四、大学公共性的分类
五、大学公共性的实现
第二节 政府干预大学的合法性及其原则
一、政府干预基于大学的公共性
二、政府干预基于权力制衡
三、政府干预基于高等教育的特点
四、政府干预基于对社会的普遍约束
五、政府干预大学的原则
第三节 政府干预大学的限度
一、政府干预限于公共领域中的大学外部事务
二、政府干预止于教育自由
三、政府干预止于大学自治
四、政府干预止于学术自由
第四节 政府干预大学的机制与方式
一、科层制机制
二、市场机制
三、治理机制
四、政府干预大学的方式
第五节 政府干预与大学公共性的实现
一、政府干预对大学公共性实现的积极作用
二、政府不当干预对大学公共性实现的消极作用
三、政府不作为与大学公共性的实现
四、大学公共性实现的指标
第三章 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干预与大学公共性的实现
第四章 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干预与大学公共性的实现
结束语 重建大学公共性实现的调控机制
参考文献
后记
书摘插图
导论政府干预与大学自主的冲突与协调
一、研究的缘起
自1978年以来,转变政府职能一直是中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之一。政府职能转换的一个基本问题就是,在哪些领域政府必须发挥积极的作用,政府发挥作用的有效方式是什么;在哪些领域政府必须退出,以保障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组织能自我管理、自我发展,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主体,从而一方面能做到简政放权,提高政府行政效率,另一方面又能保障社会自主性的发挥。
大学与政府之间关系的变革就是在这样一种宏观背景下发生的。过去由政府完全垄断的高等教育领域发生了诸多的变化:民办高等教育的兴起、新一轮的院系大调整、高等教育大众化等。变化了的高等教育需要政府不断调整自己的职能,以更好地促进大学的健康发展,更好地实现大学的公共性。
然而,—个基本的问题是,如何有效地实现大学的公共性?是政府干预还是大学自治?还是二者兼而有之?公共权力介入大学是否有不可逾越的界限?政府对大学进行干预的合法性及限度是什么?其理论与现实基础何在?要讨论这些问题,首先必须研究大学的公共眭问题,即大学在多大范围内具有公共性?其中哪些公共性问题需要法律与公共政策的调整,哪些公共性问题是大学可以自主解决的?政府应以何种方式调整大学的公共事务?如何调节大学自主与政府干预之间的冲突?针对上述问题本书对大学自主与政府干预的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政府干预的合法性、方式及效率问题进行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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