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法(第7辑 第1卷)(易继明)
分類: 图书,法律,国际法,国际私法,
作者: 易继明 主编
出 版 社: 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7-12-1字数:版次: 1页数: 301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560942247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私法和公法的划分,是大陆法系区别于英美法系的重要特征之一。作为公法的对称,私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它调整市民社会中一切私人性质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居于重要的基础性地位。通过物权界定资源归属,通过契约实现资源流动,通过侵权责任救济受到损害的社会关系,通过亲属和继承给个人以家庭的温情与扶助,这些形成了大陆法国家对社会进行治理的基本模式。这种通过私法来实现社会治理的模式,可以有效地将国家权力排除在私人生活之外,实行私人生活的非政治化和非意识形态化,从而实现私人生活的自由、平等与博爱,这是对人的一种终极关怀。
私法在大陆法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核心地位,也决定了私法制度、私法理论与私法文化的研究在大陆法国家的法学研究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众所周知,在我国,由于历史文化方面的原因,私法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发展。清末改制后引进欧陆民法,形成了大陆法传统。但其后民国法统被废除,转而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根本谈不上有什么真正意义上的“私法”,甚至对“私人”性质的东西都畏如蛇蝎。《私法》的创办,弥补了中国没有以“私法”命名刊物的缺憾,倡导了一种“私的”精神和理念,也为国际民商法苑增添了一道中国的风景线。
目录
[专题研究:民法法典化]
物权法草案“违宪”了吗?——质疑巩献田教授的《公开信》
[论文]
旅游合同研究——理论与实务的双重视角
严格责任与无过错责任之源流初探
私法自治视野下的民法违法性问题研究
[评论]
知识产权史:1545-1787年
私法判决的形式与实质
[编后记]
法律是一种职业
书摘插图
物权法草案“违宪”了吗?
二、物权法草案是否违反了《宪法》第12条?
1982年《宪法》第12条分两款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巩教授从形式上讨论物权法草案违宪问题,主要针对的是宪法第12条第1款关于“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表述。显然,这里的“公共财产”应该包括“国家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两类。它不仅为此条第2款表述的内容所印证,也因为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在我国本来就包括了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这两种主要表现形式。(303对应《宪法》这一规定,1986年《民法通则》有两条相应的规范,即巩教授所谈到的第73条关于“国家财产”的规定和他所没有谈到的第74条关于“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的规定。同时需要说明的是,《民法通则》虽然在法理层面和民事法律体系中处于较高的位阶,但它在民事立法形式上与1999年《合同法》以及正在制定的物权法却属于同一位阶,同样是属于“民事基本法”范畴。因此,如果按照巩教授的思路进行更加严谨的表达与分析,那么至少有两个问题值得引起注意:第一个问题是,通过制定物权法来对《民法通则》相关规定进行废除或者修改,只是民事基本法立法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进行正常的立法工作(立、改或废),如果不考虑修改后的实质性内容,单从形式上来说是不存在是否“违宪”问题的;第二个问题是,如果考察《民法通则》是如何对《宪法》第12条加以延续和贯彻的,那么就需要同时区分“公共财产”与“国家财产”的概念,并需要同时考察《民法通则》第74条对《宪法》第12条是如何加以贯彻的。在这两个问题上,巩教授的叙述表现出了一些含混不清,也有意或者无意地回避了相关问题(如《民法通则》第74条)。当然,这些,毕竟只是问题的枝蔓与细节,并不影响巩教授按照他的观点去直抒胸臆;但如果我们加以反向推理的话,却可能会推导出一些影响到他的论证逻辑的命题——这一点下文会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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