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环境法与比较环境法评论(2008)
分類: 图书,法律,国际法,国际环境法,
作者: 王曦 主编
出 版 社: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3-1字数:版次: 1页数: 456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313050489包装: 平装编辑推荐
《国际环境法与比较环境法评论》的目的是向国内法学界推介国内外环境法学界高质量的环境法学研究成果。从前两卷和本卷的内容看,这个连续出版物正在形成自己的特色。 本卷设有“国际环境法”、“比较环境法”、“环境法相关学科”、“应用成果”和“文献资料”五编,共收录中外专家学者论文25篇、文献资料2篇。这些论文和文献资料反映了当前国际环境和比较环境法研究的前沿动态。
内容简介
本书分为国际环境法编、比较环境法编、环境法相关学科编、应用成果编与文献资料编五大部分,共收录中外专家学者论文25篇、文献资料2篇。这些论文和文献资料反映了当前国际环境和比较环境法研究的前沿动态,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
作者简介
王曦,出生于武汉市,籍贯湖北襄阳,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和法学硕士,美国华盛顿大学法学硕士,武汉师范学院文学学士。现任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副会长、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环境与资源法)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可持续发展研究会和中华环保联合会的理事、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决策咨询专家、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环境法学院临时理事会理事、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环境法委员会气候变化和能源专家组成员、德国环境法国际理事会(ICEL)理事、澳大利亚悉尼大学《亚太环境法杂志》和麦考瑞大学《麦考瑞国际与比较环境法杂志》国际编委、巴西《环境法评论》国际编委;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央常务委员和法制委员会主任;曾以党外人士身份出任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2000~2002年)。
作为恢复高考制度后的首批本科毕业生,王曦于1982年考取武汉大学法律系国际法研究生,师从韩德培教授。1985年至1987年留学美国华盛顿大学法学院并担任该院William Jones教授的研究助理,协助其翻译《大清律例》。1996年至2000年,在职攻读法学博士学位,师从梁西教授。于1985年到2002年在武汉大学法学院环境法研究所工作,历任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曾任环境法研究所副所长,是武汉大学环境法博士点和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环境资源法)创立时的三教授之一,曾被评为武汉大学优秀教师。
王曦一直从事国际环境法学和比较环境法学的教学和研究。所著《国际环境法》是教育部“十一五”重点教材,2006年获司法部第二届全国优秀法学教材和科研成果三等奖、上海市优秀教材奖和上海交通大学优秀教材特等奖;所著《美国环境法概论》对我国环境法学和环境法制建设产生积极影响;所著“发展中的中国环境法与政策:导论与评价”一文于1992年发表于美国著名的《乔治敦国际环境法评论》,在国外法学界产生较大影响。他是《中国大百科全书》“国际环境法”项下所有词条的作者。2006年,荷兰Kluwer Law International出版公司出版他用英文撰写的《国际法律全书(环境法——中国卷)》。
目录
国际环境法编
论国际环境法的发展
纪念亚历山大基斯教授
通过法律的和市场的手段保护自然环境与自然资源
国际合作法律制度的建构:国际水资源利用和保护的视角
从松花江污染事故看跨界污染损害赔偿问题的解决途径
跨国水资源的国际法律制度浅析——松花江水污染事件的启示
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规则与准法律规则:概念、术语和法律的挑战
国家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的障碍
作为法律和政策问题的气候变化:国际气候变化制度及其在欧洲的实施
海洋环境的保护保全与可持续发展
中国海上油污损害民事赔偿机制的法律经济分析
东盟的自然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多元化与趋同化
比较环境法编
论我国《环保法》的修改与政府环境保护公共职能的统一性
21世纪环境法展望
环境诉讼与环境法的发展
探寻环境法的均衡
理性之要求:使法律为可持续发展服务
印度参与式流域开发的推进
中澳参与式灌溉管理模式应用研究
可再生能源——过程与远景
国外推行绿色政府采购政策与法律措施刍议
德国著名环境法学者埃卡德雷宾德教授访谈录
环境法相关学科编
树立科学发展观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应用成果编
污染集中处理市场化、产业化下的环境管制
文献资料编
国际法院加布奇科沃——大毛罗斯工程案卫拉曼特雷副院长的个别意见书
印度共和国《危险废物(管理与处理)条例》
书摘插图
论国际环境法的发展
On the Development of Environmental Law
亚历山大基斯(Alexandre Kiss)
引言
根据大多数作者的观点,我们认为自1960年代以来,环境法正在形成一个有机的系统。在过去几十年里,国内法和国际法都有一个特征,那就是法律文件快速增加,而这又引起了法律遵守的问题。同时,环境保护也经历了一个走向综合的进步过程。另一个对环境法(包括国际法和国内法)以及一般法律体系产生重要影响的发展是非政府参与者的出现。
一、环境法规
(一)国家、区域与全球性环境法规之间的相互影响
在真正的环境法产生后的不足40年时间里,出现了相当数量的法律文件。从这些法律文件可以看出,国家法规、区域法规与全球性法规之间的相互影响在增大。产生于全球、区域、国家和地方等不同层次的法律和政策之间在相互影响,如始于某一管理层次的方法常引致类似方法被用于其他法律规则之中。两个例子可以说明这一发展:一个例子说明法律原则从一套法律体系移植到另一套法律体系,另一个例子则说明法律程序在不断扩张。
1.风险预防原则首先出现于国内法系统,尤其是德国法的预防法则(Vor—sorgeprinzip)
这一原则由1992年的《里约宣言》原则15而被引入全球性国际法。此前,这一原则就已出现在一些区域性法律文件中,例如1991年《巴马科公约》(第4条第3款第f项)及1992年《赫尔辛基公约》(第3条第2款)。根据1992年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风险预防原则也是欧盟环境政策的基础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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