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裁判权的独立与受制(中青法学文库)
分類: 图书,法律,诉讼法/程序法,刑事诉讼法,
作者: 李卫红等著
出 版 社:
出版时间: 2008-3-1字数:版次: 1页数: 310印刷时间:开本: 大32开印次: 1纸张:I S B N : 9787811390247包装: 平装编辑推荐
本书是关于研究“刑事司法裁判权的独立与受制”的专著,本书作者试图找到一种边界,以保证司法的独立、公正与人道,并在此基础上,结合中国目前的司法现状,发现刑事司法裁判权独立与受制方面的制度缺陷,进而提出完善的策略。
内容简介
刑事司法裁判权应当独立行使,并且需要监督。但它却无法摆脱内外的制约因素,这些制约因素形成了对刑事司法裁判权正常运行的制约机制,包括其内部与外部本身的监督机制以及外在的诸多因素,如民愤、刑事政策、司法转处、地方保护主义、专家意见书等对其干涉、渗透、影响与左右。在分析论证的过程中,作者试图找到一种边界,以保证司法的独立、公正与人道。在此基础上,结合中国目前的司法现状,发现刑事司法裁判权独立与受制方面的制度缺陷,进而提出完善的策略。
作者简介
李卫红,1965年出生,女,天津人,1986年、1989年在北京大学法律系分获法学学士、硕士学位。1989年起在烟台大学法学院任教,2002年调入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2005年调入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现为该院法律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主要研究领域为刑法学、犯罪学、刑事政策学、刑事司法实务。已出版专著《经济犯罪热点问题研究》、《刑事责任要义》(合著)等;在《法学研究》、《中外法学》、《法学评论》等法学核心刊物及其他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50余篇。
目录
绪论:刑事司法裁判权的独立与受制论纲
一、刑事司法裁判权独立的正当性
二、刑事司法裁判权受制的无奈性
三、独立与受制的关系
四、本书的整体架构
上篇
第一章 刑事司法裁判权监督机制构想
一、刑事司法裁判权监督的必要性
二、刑事司法裁判权监督的内容和方式
三、我国刑事司法裁判权监督机制的构想
第二章 刑事司法裁判权内部监督机制
一、刑事司法裁判权的内部监督及其问题所在
二、司法权威的树立
三、对具体制度的改进和完善的建议
第三章 刑事司法裁判权外部监督机制
一、外部监督机制概述
二、刑事司法裁判权外部监督之必要性及其限度
三、刑事司法裁判权外部监督设置之各主体现状及其完善
第四章 法院错案追究制度的困境分析与重构
一、法院错案追究制度的历史及现状
二、现行法院错案追究制度的困境分析
三、法官的独立性及其与法官错案追究制度的冲突
四、错案追究制度的重构——法官惩戒和弹劾程序及法官保障制度
下篇
第五章 民愤对刑事司法裁判权的牵制与消除
一、对“民愤”的重新认识
二、“民愤”对刑事司法裁判权的牵制
三、“民愤”牵制刑事司法裁判权的原因分析
四、消除对策
第六章 医疗鉴定对刑事司法裁判权的干涉与排除
一、引言
二、医疗鉴定的法律性质
三、医疗鉴定对刑事司法裁判权的干涉与排除
第七章 刑罚的变迁、回归与突破对刑事司法裁判权的渗透
一、刑罚的变迁
二、刑罚的回归
三、刑罚的突破
四、刑罚与刑事司法裁判权的关系
五、刑罚的回归——恢复性司法对刑事司法权的渗透
六、刑罚的突破——非刑罚化对刑事司法裁判权的渗透
第八章 刑事被害人经济救济制度对刑事司法裁判权的影响
一、刑事被害人经济救济制度
二、刑事被害人经济救济与刑事司法裁判权监督
第九章 未成年人司法转处制度对刑事司法裁判权的入侵与切断
一、本章相关概念界定
二、国外、台湾地区未成年人司法转处制度现状
三、未成年人司法转处的理论依据
四、司法转处的构成要素
五、未成年人司法转处制度对司法裁判权的入侵与切断
第十章 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对刑事司法裁判权的左右
一、引言
二、司法地方保护主义概述
三、司法中地方保护主义的成因
四、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对刑事司法裁判权的影响
五、克服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对司法裁判权影响的对策分析
第十一章 专家意见书对刑事司法裁判权的浸润
一、问题的提出
二、专家意见书的属性
三、专家意见书对刑事司法裁判权的浸润
第十二章 刑事政策对刑事司法裁判权的弱化与分离
一、逻辑演绎的传统研究成果
二、重新定义的刑事政策
三、刑事政策对刑事司法裁判权的弱化
四、刑事政策对刑事司法裁判权的分离
五、结语
后记
书摘插图
第一章刑事司法裁判权监督机制构想
“权力基本上是指一个行为者或机构影响其他行为者或机构的态度和行为的能力。”①权力从本质上具有强制性、支配性、扩张性和任意性的特征。强制是权力的天然属性,无强制则无权力可言;权力以支配他人为目的,离开被支配的对象,权力便不复存在;权力还推动其主体不断地强制他人,甚至支配其他权力,它一经产生便始终处于不断扩张的运动过程中;同时权力的运行本身并无固定的理性规则而带有极大的随意性,所以常常令权力主体无法驾驭而落入他人之手。②
正是基于权力作为管理公共事务的工具性手段,近代以来,它在被界定的、严格明确的范围内产生作用,任何权力的独立性显而易见。另外,权力应当接受规范、完善机制的监督与制约。为适应国家统治的需要,权力被划分为形式多样、性质迥异的不同类型。其中具有标榜意义,并且直到现在仍然在政治学领域得到公认的划分是洛克、孟德斯鸠等启蒙思想家的见解。他们认为,国家权力应被划归为三大类,即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并且为避免权力间的过分强大与过分委顿,三大权力间应当彼此分离并相互制约。三权分立也是现代宪政的理论基础。
从逻辑角度论刑事司法裁判权属于司法权的范畴。
①参见[英]戴维米勒等编:《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邓正来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595页。
②参见胡旭晟:《我们为什么需要法治——与民众一道思考》,载《清华法治论徙》第3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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