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与评注:合同(上)——民事九卷

分類: 图书,法律,司法案例,
作者: 《人民法院案例与评注》编写组编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
出版时间: 2006-6-1字数:版次: 1页数: 608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801828149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案例,作为审判活动的重要载体,在总结审判经验、指导司法实践、促进法学研究以及辅助法学教育等方面均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这是一本案例与评注相结合的书,达到既有利于总结、传播司法实践经验,也有助于读者掌握人民法院有关真实案例运用、发展、存疑的学说,填补学校教育不足的目的。
目录
第一部分 代位权、撤销权、悬赏广告
代位权
撤销权
悬赏广告
第二部分 买卖合同纠纷
一般买卖合同纠纷
招标投标买卖纠纷
拍卖纠纷
互易纠纷
约定所有权保留买卖纠纷
附赠品买卖纠纷
第三部分 赠与合同纠纷
赠与合同纠纷
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纠纷
第四部分 租赁、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租赁合同纠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第五部分 加工承揽、保管、仓储合同纠纷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
保管仓储合同纠纷
书摘插图
2.华夏银行苏州支行诉上海沪湘工贸有限公司、余忠、江苏省供销社(集团)苏州经贸有限公司代位权纠纷案
焦点问题:
担保物权能否作为代位权的客体?不动产抵押权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裁判要旨:
对于担保物权能否作为代位权的客体,我国《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未做明确规定,但考虑到代位权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参照其他国家的立法例,担保物权应当可以作为代位权的客体。因依我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之规定,不动产抵押权以登记为权利取得要件,所以,无论抵押权人善意与否,均可取得不动产抵押权。简言之,不动产抵押权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案情】
原告:华夏银行苏州支行。
被告:上海沪湘工贸有限公司。
被告:余忠。
被告:江苏省供销社(集团)苏州经贸有限公司。
1999年6月22日,沪湘公司与经贸公司订立《备忘录——关于硅铁欠款和其占用资金利息的归还计划》。双方确认:1997年年底至1999年4月间,沪湘公司委托经贸公司代理出口产品,至1999年4月23日止,沪湘公司拖欠经贸公司垫付资金530,243.29元(其中包括货款及利息等);沪湘公司应在1999年12月底还清。1999年8月30日,沪湘公司与经贸公司订立《出口代理协议书》,约定:沪湘公司委托经贸公司代理出口有关产品;经贸公司在收到沪湘公司客户开具的即期信用证后,将沪湘公司所需货款做汇票至产地银行,以帮助组织货源:经贸公司为完成出口代理业务所代垫的银行利息等直接费用由沪湘公司承相。2000年2月29日,经贸公司与沪湘公司订立《还款协议》,约定,沪湘公司结欠经贸公司货款1,298,355元,至2000年9月30日还清欠款本金及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沪湘公司以其自有房屋两套设立抵押担保,双方另行签订抵押协议。
另查明:1999年12月3日,沪湘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即余忠)盖具公章并签字向经贸公司出具《抵押书》,载明:因沪湘公司拖欠经贸公司货款,将余患所有的汽车(牌照号为:沪A00903)抵押给经贸公司。2000年7月28日,经贸公司占有该车。后沪湘公司多次告知经贸公司,沪湘公司同意以抵押汽车作变现处理用以归还经贸公司的银行借款。2000年2月29日,沪湘公司与经贸公司签订《抵押协议》,约定:抵押人为沪湘公司,抵押财产为沪湘公司有处分权的本市余姚路569号803室房屋,抵押额为631950元。该房产未办理抵押登记。2000年4月26日,经贸公司和余忠另签订《抵押协议》,约定:为保证2000年2月29日还款协议的履行,余忠以本市余姚路585号603室作为抵押财产,担保的债权范围为:主债权698,355元、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同年5月16日,上海市静安区房地产登记处出具了《房地产其他权利证明》,载明:其他权利人为经贸公司;房地产权利人为余忠;房产坐落:余姚路585号60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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