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与评注:合同(下)——民事十卷

分類: 图书,法律,司法案例,
作者: 《人民法院案例与评注》编写组编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6-6-1字数:版次: 1页数: 301印刷时间:开本: 16开印次:纸张:I S B N : 9787802261204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案例,作为审判活动的重要载体,在总结审判经验、指导司法实践、促进法学研究以及辅助法学教育等方面均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全国政协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罗豪才先生和中国法学会原常务副会长孙琬钟先生很早就主张通过“人民法院案例”这个载体,出版一套案例与评注相结合的丛书,达到既有利于总结、传播司法实践经验,也有助于读者掌握人民法院有关真实案例运用、发展、存疑的学说,填补学校教育不足的目的。在罗豪才先生和孙琬钟先生指导下,中国法制出版社总结以往案例编写的经验,充分吸取同类图书的优点,经过长时间的酝酿和准备,推出了这套“人民法院案例与评注”丛书。本书为民事十卷合同下册,本书分类合理,体系编排实用,案例典型真实,评注指导办案!
目录
第六部分 运输合同纠纷
一、客运合同
1.刘国存诉大连铁道有限责任公司按误售的客票计算客票有效期让其再行补票错误应退还补票款案
2.滁州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对杨兴霞提起的旅客运输合同赔偿之诉运输始发地应为车辆始发地不为旅客上车地管辖权异议案
3.章敏感诉杭州铁路分局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
4.崔艳丽诉石家庄铁路分局邯郸车务段等铁路旅客运输合同损害赔偿案
5.胡加斌诉上海铁路局南京铁路分局等铁路旅客运输合同赔偿案
6.杨艳辉诉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民惠航空服务有限公司航空客运合同案
7.李凡等诉大韩航空公司等国际航空运输合同纠纷案
8.盖宪诉济南市长途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因旅客运输合同财产损害赔偿案
9.潘大玉诉唐小阶运输合同纠纷案
10.王丽春诉长春站等其夫在列车上醉酒过站后承运人未履行保护义务致继续乘车时窒息死亡赔偿案
二、货运合同纠纷
11.宏隆实业有限公司诉上海铁路分局何家湾站等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再审案
12.茂名市粮食局粮油物资公司诉茂名市供销合作联社铁路专线经营部运输合同纠纷再审案
13.陈吉祥诉卢新国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14.黄普田诉方东升承运货物中途擅自卸货变卖提存价款违约赔偿案
15.西平县车站粮油购销中心诉安康铁路分局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16.燕南化工公司诉宁波北站向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非收货人交付货物造成损失赔偿案
17.锦湖轮胎公司诉天津市汽运六场误送轮胎给第三人致其不能收回货款赔偿损失案
18.石家庄市满友医疗器械实业有限公司诉石家庄铁路分局石家庄站运输合同迟延履行案
19.谢志刚诉中铁海南冷藏商运有限责任公司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20.张瑞兰诉郭可运、菏泽交通集团第十三汽车运输公司货运合同纠纷案
三、多式联运合同纠纷
第七部分 技术合同纠纷
第八部分 委托、行纪、居间合同纠纷
委托代理合同纠纷
行纪合同纠纷
居间合同纠纷
第九部分无名合同及其他
电信合同纠纷
邮政合同纠纷
演出合同纠纷
服务合同纠纷
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
其他
书摘插图
一、客运合同
1.刘国存诉大连铁道有限责任公司按误售的客票计算客票有效期让其再行补票错误应退还补票款案
焦点问题
车站误售客票,后又补发乘车签证的,如何确定客票的有效期限?
裁判要旨
乘车签证是合法有效的,实际上已经延长了原告所持客票的有效期间。在计算该车票的有效期间时应从乘车签证所栽的日期起计算。
【案情】
原告:刘国存。
被告:大连铁道有限责任公司。
1997年9月16日,原告刘国存和爱人在山海关火车站购买两张9月19日529次(北京至大连)旅客列车从山海关至大连的硬座客票。山海关火车站售票人员误售给原告两张9月16日的529次客票。原告立即声明时间不对。山海关火车站售票人员随后给原告补了两张9月19日的签证票,并告知原告客票与签证票合并使用方有效。9月19日,原告刘国存和其爱人乘上529次旅客列车。上车后,529次旅客列车列车长及列车有关人员在验票时认为,原告所持车票有效期只能到19日24时,如果到大连则需要再行补票。原告刘国存重又补了两张沈阳至大连的客票,票款84元。原告认为:其持有有效客票,中途不应当再行补票,补票使其在乘车期间精神上受到伤害。故以此为理由起诉至大连铁路运输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大连铁道有限责任公司退回补票款84元,赔偿误工损失等200元及精神损失费200元。
被告大连铁道有限责任公司答辩称:经向山海关火车站了解情况,原告所诉属实。愿意向原告赔礼道歉和依法处理此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