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法学教材:商法学

分類: 图书,法律,高等法律教材教辅,商法,
作者: 赵万一 编著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6-7-1字数: 386000版次: 3页数: 394印刷时间: 2006/07/01开本: 16开印次: 1纸张: 胶版纸I S B N : 9787802263284包装: 平装内容简介
本书吸收国内外法学教育的最新成果,面向21世纪的法学教育,正确阐述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努力做到科学性、系统性和实践性的统一。全书涉及商法总论、商事主体、商行为、商事救济等,可作为教学的用书,也可供读者自学之用。
作者简介
赵万一,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院长、教授、民商法专业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仲裁法学会常务理事。福建省人民政府顾问、重庆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
目录
第一编商法总论
第一章商法概述
第一节商法的意义
第二节商法的历史沿革
第三节商法的本质和特征
第四节商法的基本原则
第五节商法的立法体系
第二章商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
第一节商法与民法
第二节商法与经济法
第三节商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第三章商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商事法律关系概述
第二节商事主体
第三节商行为
第四章商业登记
第一节商业登记概述
第二节商业登记的范围和种类
第三节商业登记的程序
第五章商业名称
第一节商业名称的意义
第二节商业名称的选定
第三节商业名称的登记
第四节商业名称权
第二编商事主体
第六章商事企业与商事合伙
第一节商事企业概述
第二节私营企业与独资企业
第三节合伙企业
第七章公司法总论
第一节公司法概述
第二节公司的分类
第三节公司的设立与解散
第四节公司的能力
第五节公司的分立与合并
第六节公司的财务、会计
第七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八章无限责任公司和两合公司
第一节无限责任公司
第二节两合公司
第九章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节有限责任公司概述
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第三节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
第四节有限责任公司的内部组织机构
第五节一人公司
第六节国有独资公司
第七节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章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股份有限公司概述
第二节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
第三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第四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与组织机构
第十一章公司证券
第一节公司证券概述
第二节股票
第三节上市公司
第四节公司债券
第三编商行为
第十二章票据法概述
第一节票据与票据法
第二节票据上的法律关系
第三节票据的瑕疵与票据的丧失
第四节票据的抗辩
第十三章汇票
第一节汇票制度概述
第二节汇票的出票
第三节汇票的背书
第四节汇票的承兑
第五节汇票的保证
第六节汇票的到期日
第七节汇票的付款
第八节汇票的追索权
第十四章本票与支票
第一节本票
第二节支票
第十五章保险法概述
第一节保险制度概述
第二节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保险的分类
第十六章保险合同
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
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订立
第四节财产保险合同
第五节人身保险合同
第十七章保险业务主体
第一节保险公司
第二节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
第十八章信托法
第一节信托的概念及其历史沿革
第二节信托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第三节信托的法律特征
第四节信托与类似制度之比较
第五节信托的种类
第六节信托的功能
第七节任意信托的设立及其有效要件
第八节信托的效力
第四编商事救济
第十九章商事救济制度概述
第一节商事救济制度的意义
第二节商事救济制度的立法原则
第二十章破产法概述
第一节破产与破产法
第二节破产法的作用
第三节我国破产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第二十一章破产程序法
第一节破产开始
第二节债权人会议
第三节和解和整顿.
第四节破产宣告
第五节清算组
第六节破产清算与破产程序的终结
第二十二章破产实体法
第一节破产财产
第二节破产债权
第三节破产费用
第四节取回权
第五节别除权
第六节抵销权
第七节否认权
书摘插图
第一编商法总论
第一章商法概述
第一节商法的意义
一、商事的涵义
什么是商法?简单地说,商法是指关于商事的法律。涉及商法的概念、制度、规范都是建立在对商事特定理解的基础上的。商事,又称商,在一般人的观念中是指商品交易的活动,或者说买卖活动,直观地表现为商人的经营活动。经过经济学家的归纳,商事或者商,特指社会总生产过程中的一个特定的环节,即商品流通,它被严格界定为既非生产活动,也非消费活动,而是直接沟通生产与消费的流通领域的活动。但是,法律上所谓的商或者商事,是从调整对象的角度,对特定的社会关系的共同性质和基本特征的理论概括。商事是指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的总称,也就是说,凡是具有营利性的有偿法律行为,都可以纳入商事的范畴,而不仅限于单纯的商品交易行为。这种商事观念是对商事习惯和不同时期商品经济实践的法律概括,其范围基本涵盖了生产、流通、消费各个领域。按照商法学者们的归纳,现代商法所调整的商事范围可以分为四类:
1.固有商,又称第一种商,是指直接作为商品交易媒介的活动以及传统上被纳入基本商事活动的事项。固有商是一种典型的商事活动,是商品交易的核心和基础,性质上作为直接沟通生产和消费的渠道,是一种媒介行为,主要表现为直接的买卖行为。如设置场所的交易(交易所内进行的交易)、买卖商之间的交易、证券票据的交易、海商活动等。海商活动是一种历史最悠久的商事活动,早期的海商活动具有以下特点:(1)船舶的主人与货物的主人具有同一性,也就是说,早期的海商活动主要是一种商品直接交易的行为,与现代海商活动主要表现为一种运输行为不同;(2)其交易活动具有相当的规模性;(3)其活动范围具有跨国交易的性质,因而不受民族国家法制的拘束,在此基础上产生和发展了商人习惯法,并进而产生和发展了现代商法。因此,海商活动在传统上被纳入固有商范畴。
2.辅助商,又称第二种商,是指间接作为商品交易媒介的营业活动。辅助商实际上起了辅助固有商营业得以实现的作用。如货物运送、仓储、居间、代理、行纪、包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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