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专业人士适用文本)
分類: 图书,经济,经济法 ,公司法,
作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6-9-1字数: 124000版次: 1页数: 191印刷时间: 2006/09/01开本: 大32开印次: 1纸张: 胶版纸I S B N : 9787802265080包装: 平装编辑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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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法规汇编法治建设过程中一项不可或缺的工作。随着法治建设事业的不断推进,法律图书市场对法规汇编的需求不断扩大,要求也越来越高。法律实务工作者在工作中往往会遇到疑难法律问题,而法学研究者在学术研究中同样需要理解法律。法律专业出版界面临着一个挑战,单纯将生效的法律法规汇编在一起,已经不能满足广大读者的要求,读者仍然需要借助汇编以外的各种参考资料来理解法律规定的准确含义、把握立法意图。
为此,中国法制出版社率先推出热点法律“专业人士适用文本”,精选重要法律,全面收录相关的立法背景文件(包括草案说明、修改意见汇报、审议结果报告等),集结出版。所收背景文件,反映了立法宗旨,说明了立法过程中各方面的意见以及相关问题争论的焦点,有助于读者准确把握法律含义,加深对法律主旨与精神的理解。本系列丛书适合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实务工作者阅读,也适合法学研究者参考。
目录
一、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的说明(2005年2月25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2005年8月23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05年10月22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2005年10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06年4月28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年12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12月18日)
二、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10月27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草案)》的说明(2005年4月24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2005年8月23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05年10月22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2005年10月25日)
三、附 录
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2004年1月31日)
书摘插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设立
第二节组织机构
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四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设立
第二节股东大会
第三节董事会、经理
第四节监事会
第五节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二节股份转让
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七章公司债券
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
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八条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第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第十条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十一条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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